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
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
公布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15〕185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建委、規(guī)劃建設局)、規(guī)劃局、城管局、房產局、公用事業(yè)局、園林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規(guī)范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
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制度》,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zhí)行。
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建管一處。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
記錄公布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筑市場誠信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湖南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原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2011年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第894號公布繼續(xù)有效)、《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管與誠信信息系統(tǒng)基礎數據庫數據標準(試行)>和<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管與誠信信息系統(tǒng)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jiān)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驗檢測單位,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的出租和安裝拆卸單位,預制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承擔建筑施工相關保險的保險機構,承擔工程擔保的擔保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注冊執(zhí)(從)業(yè)人員等責任主體在建筑市場的不良行為記錄予以記錄并公布,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活動過程中發(fā)生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guī),經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形成的違法違規(guī)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在《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中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為可以歸類記入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條 建筑市場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制度是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信用信息發(fā)布制度。記錄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將載入我省建筑市場監(jiān)管與誠信信息系統(tǒng)基礎數據庫,記入單位以及相關注冊執(zhí)(從)業(yè)人員的信用檔案,并逐步與財政、工商、稅務、紀檢監(jiān)察、銀監(jiān)、保監(jiān)等部門建立信息鏈接,實現(xiàn)交換與共享。對屬于《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范圍的不良行為記錄按規(guī)定上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在全國公布。各有關單位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信用評價、工程擔保和保險、表彰評優(yōu)等工作中,應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統(tǒng)一公布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上報工作。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相關監(jiān)督執(zhí)法管理機構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工作,對建筑市場檢查、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執(zhí)法檢查、督查和群眾舉報、投訴等工作發(fā)現(xiàn)的不良行為,應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第六條 不良行為記錄分一般不良行為記錄和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的危害性輕重,認定其為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或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對發(fā)生建筑施工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經調查已確定責任主體的,應認定責任主體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認定相關責任主體的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或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對實施涉及責任主體企業(yè)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執(zhí)(從)業(yè)人員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認定相關責任主體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責任主體嚴重以上違法情形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認定相關責任主體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認定機構,建立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工作考核。認定機構在認定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之前,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責任主體不良行為事實,接受責任主體在規(guī)定期限內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的期限為自責任主體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經責任主體陳述和申辯后,認定機構確認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無誤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情況書面告知責任主體。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一并直接下發(fā)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書。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認定不良行為記錄的有關證據資料要及時固定、整理、歸檔、保存。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將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匯總形成《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統(tǒng)計表》上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的不良行為記錄應同時抄送市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原則上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后第一個月10日前將本地區(qū)不良行為記錄匯總上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必要時也可立即上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對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信息進行匯總后,以文件形式統(tǒng)一公布,并同時在“湖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網”、“湖南省建筑信息網”上發(fā)布。根據實際情況,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必要時可即時對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布。責任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為自公布發(fā)文之日起180天,責任人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為自公布發(fā)文之日起720天。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本級認定上報的不良行為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良行為記錄認定上報后原則上不予修改和撤回,下級部門在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應書面說明原因。上級部門有權對下級部門上報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后出現(xiàn)爭議,由認定上報該不良行為記錄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重新調查核實并提出詳細報告。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管理機構認定上報的不良行為記錄出現(xiàn)失實或失誤的,應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按規(guī)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屬于不良行為記錄責任主體認定錯誤的,應重新確定不良行為記錄責任主體,履行告知程序,并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和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一并書面上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對核實情況核查確認后予以維持或更正,對認定上報的不良行為記錄出現(xiàn)失實或工作失誤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予以全省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上報工作的監(jiān)察,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營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廳之前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同時終止。
附件1:
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
編號:
: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建設、施工、監(jiān)理、設計、勘察等)的 工程,存在
等不良行為,責任人 ,證號 。依據《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制度》,擬記錄你單位 (嚴重/一般)不良行為一次,責任人 (嚴重/一般)不良行為一次。
你單位收到該告知書后如有異議,可在五日內向我廳提出書面陳述或申辯,并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逾期則視為認可上述事實。
特此告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年 月 日
簽收人 送達人 、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參照式樣制定本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
附件2:
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書
編號:
: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建設、施工、監(jiān)理、設計、勘察等)的 工程,存在
等不良行為,責任人 ,證號 。依據《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制度》,決定記錄你單位 (嚴重/一般)不良行為一次,責任人 (嚴重/一般)不良行為一次。
特此告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年 月 日
簽收人 送達人 、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參照式樣制定本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書。
附件3
上報單位:(蓋章)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建委、規(guī)劃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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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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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名稱 |
認定 部門 |
認定時間 |
責 任 單 位 |
責 任 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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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資質等級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記錄內容 |
記錄性質 |
姓 名 |
單位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注冊號(崗位證號) |
執(zhí)(從)業(yè)資格名稱 |
行為代碼 |
不良行為記錄內容 |
記錄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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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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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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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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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表中“不良行為記錄內容”須嚴格按照《認定標準》中所列示的“不良行為”內容填寫,其中的并列行為需選其一;“其它不良行為”需注明其行為內容,表中“記錄性質”須填寫“一般或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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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表中各指標須填全、填準并不得手寫。以市(州)、縣(市、區(qū))為單位,分別以傳真及郵件報送至省廳。(傳真:0731-88950063,郵箱:jstjgc@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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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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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場違法違規(guī)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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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 主體 |
行為 代碼 |
不良行為 |
認定依據 |
處罰依據 |
備注 |
建設 單位 (部A1、 省AZ) |
A1-1-01 |
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 |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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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2 |
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不按核準內容進行招標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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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3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 |
《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 |
《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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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4 |
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jiān)理而未實行工程監(jiān)理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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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5 |
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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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6 |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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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7 |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或者為規(guī)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偽造、涂改施工許可證 |
《建筑法》第七條 |
《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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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8 |
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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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9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規(guī)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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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單位 (部A1、 省AZ) |
A1-2-01 |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四條 |
《招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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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2 |
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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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3 |
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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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4 |
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勘察、設計、貨物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一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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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5 |
未在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 |
《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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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6 |
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個工作日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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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7 |
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四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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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8 |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四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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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單位 (部A1、 省AZ) |
A1-2-09 |
資格預審或者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 |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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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0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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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1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泄露標底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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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2 |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間少于二十日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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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3 |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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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4 |
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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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5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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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6 |
不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span>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 |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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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單位 (部A1、 省AZ) |
A1-2-17 |
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第十二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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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8 |
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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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9 |
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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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0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人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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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1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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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2 |
不按規(guī)定期限確定中標人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七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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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3 |
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
《招投標法》四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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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4 |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改變中標結果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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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單位 (部A1、 省AZ) |
A1-2-25 |
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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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6 |
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資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二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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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7 |
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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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8 |
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九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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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9 |
在工程發(fā)包中索賄、受賄 |
《建筑法》第十七條 |
《建筑法》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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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0 |
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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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1 |
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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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2 |
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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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單位 (部A1、 省AZ) |
A1-2-33 |
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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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1 |
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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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2 |
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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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3 |
未按照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jié)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jié)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 |
《民用建筑節(jié)能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 |
《民用建筑節(jié)能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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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4 |
對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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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5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同意施工 |
《建筑法》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建筑法》第七十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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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6 |
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弄虛作假送檢試樣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辦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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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7 |
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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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8 |
未提供或挪用建設工程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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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單位 (部A1、 省AZ) |
A1-3-09 |
壓縮合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周期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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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0 |
提供不真實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審資料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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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1 |
對施工圖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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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01 |
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試驗等費用,或違規(guī)收取費用 |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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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 |
未按規(guī)定對建設工程現(xiàn)場勘察進行見證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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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2 |
未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擅自變更勘察設計文件 |
《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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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3 |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未按規(guī)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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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4 |
自行招標活動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誤、失職,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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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 |
阻礙或不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投訴事項的調查取證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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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 |
不按規(guī)定辦理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手續(xù)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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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單位 (部A1、 省AZ) |
AZ-07 |
直接發(fā)包的工程未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擅自施工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湖南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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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8 |
拒不執(zhí)行相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發(fā)出的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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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9 |
偽造、篡改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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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0 |
向工程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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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1 |
不按規(guī)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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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2 |
未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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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3 |
使用列入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十一條,《湖南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十條 |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一條,《湖南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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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4 |
未按規(guī)定在施工現(xiàn)場或銷售現(xiàn)場公示建筑節(jié)能信息 |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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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 |
未按規(guī)定辦理初步設計審批手續(xù) |
《湖南省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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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 |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不按有關規(guī)定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蓋章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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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 |
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時未依法報告和申請核驗施工許可證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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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8 |
不按規(guī)定將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和竣工結算審核報告送相應備案機關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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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9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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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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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單位及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部B1、 省BZ) |
B1-1-01 |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業(yè)務;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業(yè)務 |
《建筑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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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02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yè)務的 |
《建筑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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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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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04 |
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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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1 |
利用向發(fā)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yè)務 |
《建筑法》第十七條 |
《建筑法》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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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2 |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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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3 |
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九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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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4 |
以聯(lián)合體形式投標的聯(lián)合體成員又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同一個標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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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5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結嚴重的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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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單位及注冊執(zhí)業(yè) 人員 (部B1、 省BZ) |
B1-2-06 |
將承接的業(yè)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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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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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2 |
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勘察成果資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條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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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3 |
勘察工作原始記錄不按照規(guī)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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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4 |
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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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5 |
不參加施工驗槽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九條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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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6 |
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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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1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十九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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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2 |
未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十五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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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單位及注冊執(zhí)業(yè) 人員 (部B1、 省BZ) |
BZ-03 |
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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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4 |
因勘察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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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5 |
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進行執(zhí)業(yè)活動;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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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6 |
不按規(guī)定報送統(tǒng)計報表 |
《統(tǒng)計法》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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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7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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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8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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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及注冊執(zhí)業(yè) 人員 (部C1、 省CZ) |
C1-1-01 |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業(yè)務;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業(yè)務 |
《建筑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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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2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
《建筑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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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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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 |
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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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及注冊執(zhí)業(yè) 人員 (部C1、 省CZ) |
C1-2-01 |
利用向發(fā)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yè)務 |
《建筑法》第十七條 |
《建筑法》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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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2 |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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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3 |
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九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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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4 |
以聯(lián)合體形式投標的聯(lián)合體成員又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同一個標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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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5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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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6 |
將承接的業(yè)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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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0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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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02 |
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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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0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
《建筑法》第五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六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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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及注冊執(zhí)業(yè) 人員 (部C1、 省CZ) |
C1-3-04 |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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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1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九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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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2 |
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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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3 |
未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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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4 |
采用專有、專利技術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應的保障工程質量生產安全措施的建議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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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5 |
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進行執(zhí)業(yè)活動;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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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6 |
擅自修改已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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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7 |
因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九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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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8 |
不按規(guī)定程序和有關批準文件進行設計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五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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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09 |
不按規(guī)定在設計文件上蓋章簽字 |
《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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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10 |
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未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設計交底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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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11 |
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竣工驗收;不出具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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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12 |
不按規(guī)定報送統(tǒng)計報表 |
《統(tǒng)計法》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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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13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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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14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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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審查機構及 從業(yè)人員 (部I1、 省IZ) |
I1-1-01 |
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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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1-02 |
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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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審查機構及 從業(yè)人員 (部I1、 省IZ) |
I1-2-01 |
未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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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02 |
未按規(guī)定上報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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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03 |
未按規(guī)定填寫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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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04 |
未按規(guī)定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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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05 |
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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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06 |
出具虛假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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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01 |
不按規(guī)定報送統(tǒng)計報表 |
《統(tǒng)計法》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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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02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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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03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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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 (部D1、 省DZ) |
D1-1-01 |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
D1-1-02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
《建筑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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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 |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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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 (部D1、 省DZ) |
D1-1-04 |
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九條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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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5 |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企業(yè)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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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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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6 |
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yè)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且情節(jié)嚴重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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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1 |
利用向發(fā)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七條 |
《建筑法》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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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2 |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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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3 |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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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4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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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5 |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處于有效期的單位;采購或使用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預制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生產的預制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 |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第九條 |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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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1 |
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示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 |
《建筑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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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 (部D1、 省DZ) |
D1-3-02 |
未按照節(jié)能設計進行施工 |
《民用建筑節(jié)能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 |
《民用建筑節(jié)能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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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3 |
未按規(guī)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按規(guī)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 |
《建筑法》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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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4 |
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guī)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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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5 |
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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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1 |
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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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2 |
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建筑法》第四十四條 |
《建筑法》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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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3 |
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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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4 |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yè)人員或者特種作業(yè)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 |
《建筑法》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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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5 |
未在施工現(xiàn)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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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 (部D1、 省DZ) |
D1-4-06 |
未向作業(yè)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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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7 |
未按照規(guī)定在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驗收合格后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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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8 |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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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9 |
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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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0 |
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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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1 |
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huán)境及季節(jié)、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xiàn)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qū)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未實行封閉圍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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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2 |
在尚未竣工且無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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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3 |
施工現(xiàn)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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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4 |
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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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 (部D1、 省DZ) |
D1-4-15 |
安全防護用具、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在進入施工現(xiàn)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無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檢驗檢測合格證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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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6 |
使用未經安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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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7 |
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xiàn)場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裝、拆卸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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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8 |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未得到嚴格執(zhí)行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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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9 |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業(yè)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冒險作業(yè)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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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0 |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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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1 |
發(fā)生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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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2 |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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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 (部D1、 省DZ) |
D1-4-23 |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繼續(xù)生產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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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4 |
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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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01 |
惡意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 |
《勞動法》第五十條 |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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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1 |
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證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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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2 |
所承包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滴十二條,《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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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3 |
未按規(guī)定對施工現(xiàn)場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進行識別和控制管理;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防護保證措施不到位、不落實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控制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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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4 |
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未經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未得到嚴格執(zhí)行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湖南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第五條、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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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5 |
不具備相應資質自行承擔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與拆卸以及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施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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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 (部D1、 省DZ) |
DZ-06 |
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弄虛作假送檢試樣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辦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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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7 |
工程質量保證措施不到位、不落實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實物質量達不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中存在重大工程質量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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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8 |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措施不到位、不落實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生產安全實體防護保證措施達不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要求;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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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9 |
拒不執(zhí)行工程監(jiān)理單位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指令;拒不執(zhí)行相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發(fā)出的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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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0 |
農民工宿舍、食堂、飲水、淋浴、衛(wèi)生等基本生活設施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和衛(wèi)生標準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關于進一步改善建筑業(yè)農民工作業(yè)、生活環(huán)境,切實保障農民工職業(yè)健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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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1 |
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 |
《建筑法》第四十八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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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2 |
拒絕或者放棄按照其投標文件中標;拒絕按照招標文件和其投標文件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
《招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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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3 |
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同時受聘于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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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4 |
未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第七條 |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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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 (部D1、 省DZ) |
DZ-15 |
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擅自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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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6 |
以低于企業(yè)成本的價格承接工程;與建設單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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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7 |
不按規(guī)定進行勞務分包;不按規(guī)定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農民工學校 |
《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關于在建筑工地創(chuàng)建農民工學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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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8 |
項目經理違反規(guī)定同時承接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在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在建項目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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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19 |
未按照當地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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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20 |
工地車輛超限超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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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21 |
不按規(guī)定報送統(tǒng)計報表 |
《統(tǒng)計法》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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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22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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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23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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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jiān)理 單位及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 (部E1 、 省EZ) |
E1-1-01 |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業(yè)務;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業(yè)務 |
《建筑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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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02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yè)務的 |
《建筑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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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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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04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證書 |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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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05 |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證書 |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 |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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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01 |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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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02 |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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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03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結嚴重的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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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jiān)理 單位及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 (部E1 、 省EZ) |
E1-2-04 |
轉讓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 |
《建筑法》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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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01 |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
《建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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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02 |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
《建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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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03 |
與被監(jiān)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jiān)理業(yè)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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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04 |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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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05 |
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隱患未及時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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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06 |
施工單位拒不執(zhí)行監(jiān)理發(fā)出的整改或者停止施工通知時,未及時書面報告相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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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07 |
未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實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jiān)理,或者依法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jiān)理職責不及時、不到位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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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1 |
未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 |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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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jiān)理 單位及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 (部E1 、 省EZ) |
EZ-02 |
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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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3 |
不按規(guī)定實施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旁站監(jiān)理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jiān)理管理辦法》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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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4 |
不按規(guī)定實施見證取樣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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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5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指定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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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6 |
與勘察、設計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
《湖南省建設工程監(jiān)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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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7 |
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 |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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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8 |
工程項目監(jiān)理人員配備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或人員不到位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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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9 |
執(zhí)行相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的有關通知不到位、不及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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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10 |
同意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工程施工;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擅自施工的行為,未及時書面報告相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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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jiān)理 單位及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 (部E1 、 省EZ) |
EZ-11 |
對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并書面報告相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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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12 |
因監(jiān)理失職發(fā)生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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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13 |
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以他人名義或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監(jiān)理活動 |
《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
《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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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14 |
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同時受聘于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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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15 |
總監(jiān)理工程師和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未經批準同時兼監(jiān)2個及以上工程項目 |
《建設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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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16 |
不按規(guī)定報送統(tǒng)計報表 |
《統(tǒng)計法》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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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17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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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18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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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 單位及 從業(yè)人員 (部F1、 省FZ) |
F1-1-01 |
未取得資格認定承接業(yè)務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四條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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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02 |
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接業(yè)務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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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03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格證書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一條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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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04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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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 單位及 從業(yè)人員 (部F1、 省FZ) |
F1-2-01 |
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招投標法》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 |
《招投標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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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02 |
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
《招投標法》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 |
《招投標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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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1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八條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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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2 |
未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xù)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十九條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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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3 |
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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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4 |
采用行賄、提供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yè)務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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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5 |
從事同一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在同一項目為兩個及兩個以上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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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6 |
未經有權部門核準擅自不公開招標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一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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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7 |
未按規(guī)定辦理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備案手續(xù);不按已經備案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招標代理活動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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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 單位及 從業(yè)人員 (部F1、 省FZ) |
FZ-08 |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于五個工作日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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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9 |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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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0 |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 |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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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1 |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間少于二十日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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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2 |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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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3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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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4 |
不按規(guī)定期限確定中標人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七條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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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5 |
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
《招投標法》第四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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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 單位及 從業(yè)人員 (部F1、 省FZ) |
FZ-16 |
阻礙或不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投訴事項的調查取證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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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7 |
不按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三、第十四條,《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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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8 |
未按招標公告載明的時間、地點、條件等組織投標人報名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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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19 |
不按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關于轉發(fā)〈省物價局轉發(fā)國家計委關于印發(f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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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20 |
不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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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21 |
在招標過程中因失誤造成投訴,并經查證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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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22 |
招標過程中評標檔案資料不完備,歸檔不及時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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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23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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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24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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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會成員 (省NZ) |
NZ-01 |
與招標人、投標人有親戚或利益等可能影響評標的公正性關系,不主動回避而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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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02 |
在招標活動過程中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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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03 |
透露應當保密的與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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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04 |
在評標過程中有影響其他評委客觀、公正地獨立評標的言行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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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05 |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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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jiān)理招標評委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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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06 |
在評標過程結束后,經后評估認定為劣質高評、優(yōu)標低評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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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07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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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 咨詢單位及注冊造價 工程師 (部G1、GZ) |
G1-1-01 |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業(yè)務;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yè)務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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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02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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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03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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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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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04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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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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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 咨詢單位及注冊造價 工程師 (部G1、GZ) |
G1-1-05 |
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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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01 |
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承接業(yè)務不備案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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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02 |
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及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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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03 |
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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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04 |
轉讓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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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01 |
在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五條 |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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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1 |
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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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2 |
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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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3 |
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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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4 |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外,未經委托人同意,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業(yè)務資料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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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5 |
為建設項目承包人編制竣工結算文件后,又接受委托審核該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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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 咨詢單位及注冊造價 工程師 (部G1、GZ) |
GZ-06 |
故意或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致使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遭受損失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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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7 |
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中使用非本單位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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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8 |
注冊造價師同時受聘于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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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9 |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未加蓋注有企業(yè)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zhí)業(yè)印章;未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蓋章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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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10 |
未按規(guī)定將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副本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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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11 |
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中因失誤、失職造成投訴,并經查證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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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12 |
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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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13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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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14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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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 單位及從業(yè) 人員 (部H1、 省HZ) |
H1-1-01 |
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承接檢驗檢測業(yè)務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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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02 |
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八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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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03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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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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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04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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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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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05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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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2-01 |
轉包檢驗檢測業(yè)務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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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 單位及從業(yè) 人員 (部H1、 省HZ) |
H1-3-01 |
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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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3-02 |
未按規(guī)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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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3-03 |
未按規(guī)定上報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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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3-04 |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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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3-05 |
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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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3-06 |
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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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1 |
未按規(guī)范和有關規(guī)定要求出具檢測試驗數據、報告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guī)定》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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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2 |
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yè)務;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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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3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推薦或監(jiān)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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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4 |
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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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 單位及從業(yè) 人員 (部H1、 省HZ |
HZ-05 |
不按規(guī)定接受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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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6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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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7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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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的出租和安裝拆卸單位 (省JZ) |
JZ-01 |
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擔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裝、拆卸業(yè)務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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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2 |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其它文書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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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3 |
出租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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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4 |
出租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的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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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5 |
出租的機械設備、配件,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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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6 |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時,未編制安裝、拆卸方案、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時未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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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7 |
因安裝、拆卸或出租不合格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發(fā)生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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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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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的出租和安裝拆卸單位 (省JZ) |
JZ-08 |
不按規(guī)定接受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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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9 |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未按規(guī)定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或未辦理安裝驗收手續(xù)并簽字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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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10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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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11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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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制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省KZ) |
KZ-01 |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業(yè)務;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業(yè)務 |
《建筑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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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02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或取得資質證書 |
《建筑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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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03 |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業(yè)務 |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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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04 |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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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05 |
未建立或未嚴格執(zhí)行質量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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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06 |
集料的儲存條件、粉塵污染的控制等不能滿足規(guī)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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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07 |
生產設備及儀器鑒定證書不齊全;鑒定周期不連續(xù),達不到規(guī)范允許的精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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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08 |
砂、石、水泥、鋼筋、外加劑等原材料的進場復試記錄不完整;混凝土試配記錄及檢測報告不完整、不規(guī)范;混凝土、砂漿施工配合比資料不完整、不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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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制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省KZ) |
KZ-09 |
混凝土的坍落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在生產、供應預制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過程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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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10 |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制作的鋼筋預應力值不符合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或校驗沒有書面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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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11 |
對出廠的預制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未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標準及合同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未出具出廠合格證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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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12 |
預制構(配)件成品管理不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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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13 |
出售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配)件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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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14 |
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試驗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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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15 |
不按規(guī)定接受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不按規(guī)定接受工程項目監(jiān)理單位的延伸監(jiān)理 |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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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16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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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17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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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建筑施工行業(yè)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機構 (省LZ) |
LZ-01 |
不按規(guī)定與投保企業(yè)簽訂書面保險合同 |
《保險法》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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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02 |
事故發(fā)生后,不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賠償金或預付賠償金 |
《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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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03 |
不按規(guī)定配合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
《關于切實做好建筑施工行業(y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通知》第六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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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04 |
將意外傷害保險替代安責險要求企業(yè)購買 |
《關于切實做好建筑施工行業(y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通知》第七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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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05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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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06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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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施工承包合同擔保的單位 (省MZ) |
MZ-01 |
不按規(guī)定與被擔保單位簽訂書面擔保合同;不按規(guī)定向債權人提供擔保 |
《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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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02 |
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擅自撤回相應的施工承包合同擔保 |
《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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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03 |
所有擔保活動擔保余額的總額超過上一年度未凈資產的10倍;單筆承包人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超過上一年度未凈資產的50%;單筆發(fā)包人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超過上一年度未凈資產的20% |
《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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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04 |
不按規(guī)定履行擔保責任 |
《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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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05 |
不按規(guī)定接受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招投標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
《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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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06 |
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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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07 |
其他不良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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