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增強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保障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以下簡稱《辦法》)。
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總體原則,《辦法》對原有招標公告發布制度進行修訂,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等媒介發布,“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負責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應當免費提供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服務,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查閱及在線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并確保發布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年內可追溯。對于發布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同時廢止。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的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編制,實現標準化、格式化。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統一簡稱“發布媒介”)發布。
第九條 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按規定同步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布媒介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時維護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并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時限的規定。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勵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錄入后交互至發布媒介核驗發布,也可以直接通過發布媒介錄入并核驗發布。
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范要求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布媒介應當自收到起12小時內發布。采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布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 1 個工作日內發布。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 3 個工作日。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布媒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對所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發布媒介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 10 年內可追溯。
第十二條 發布媒介應當免費提供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服務,并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條 發布媒介應當通過專門欄目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費提供信息歸類和檢索服務,對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標識,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查閱。
發布媒介應當設置專門欄目,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就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十四條 發布媒介應當實時統計本媒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定期報送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部門。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發布媒介發布外,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并確保內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同時必須注明信息來源。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二)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一致;
(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認為發布媒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向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 發布媒介在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收取費用;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或者拒不按規定交互信息;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發布時間;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生遺漏、錯誤;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其他媒介違規發布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采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級或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 4 號令)和《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