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改招[2013]909號
各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關于全面清理與招投標有關規定的要求,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的規定,現對《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部分內容相應予以修改(見附件)。
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省發改委 省監察廳
省經信委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水利廳
省商務廳 省衛生廳
省政府法制辦 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貨物、服務、醫療器械及藥品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政府采購除外)。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任何組織和公民均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的處理按照《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違規問題舉報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投標人對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詢問,招標人應及時作出答復或澄清。疑問事項涉及其他投標人的,招標人還應當告知所有投標人。
第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應按下列規定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認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兩日前或者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后三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投標活動;
(二)認為開標活動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開標現場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并制作記錄;
(三)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后三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投標活動。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異議的,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公示期自異議答復后延續計算。
第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是否依法處理投訴進行監督。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經濟和信息、通信等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重大建設項目、工業項目(含能源)、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發展改革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住房建設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等交通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交通運輸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對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水利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醫療器械、藥品、試劑和耗材采購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專用設備采購、安裝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衛生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經濟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經濟和信息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對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通信管理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八)對民航專業工程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民航管理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九)對進口機電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商務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的機構設置、部門職責分工有變化或調整的,相關部門依照變化或調整后的職責分工,受理相關招標投標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第七條 監察機關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監督處理投訴進行監察。監察機關受理、交辦、督辦、轉送投訴人提出的招標投標執法活動的投訴;監督檢查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投訴事項的處理;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活動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并將聯系電話、傳真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通過本部門網站及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人為利害關系人的,還應當提供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十條 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十一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依照有關行政法規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內不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不得以通過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者投訴,不得以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惡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補正。投訴人逾期不補正的,因投訴人未留下聯系方式或提供無效聯系方式導致無法取得聯系的,視為無效投訴;
(二)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三)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先對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告知投訴人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四)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但投訴材料經補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經補正后的投訴書仍不符合第九條規定,或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五)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七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第二十條 調查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投訴的主要內容和訴求;
(三)被調查的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情況;
(四)調查的過程情況;
(五)查明的投訴事項的基本情況;
(六)調查中發現的其他違法情況;
(七)調查獲取的各種證據附件;
(八)調查結論、處理意見及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行政處罰。
(三)雖未投訴,但在調查中發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一并進行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
(七)處理機關簽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四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受理機關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查處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
第二十五條 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接到監察機關轉辦、督辦的招投標投訴或案件后,應按照要求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及時與監察機關協調、溝通處理情況。調查報告和作出的有關處理決定應及時抄報監察機關。
第二十六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后,投訴人提出新證據的,如新證據實質上影響原投訴處理結果的,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檔案和監察制度,及時向同級監察機關報告依法處理投訴的情況,在對每件投訴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向同級監察機關填報投訴處理情況表,并于每年年底前填報年度處理投訴情況匯總表。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公正或存在違法亂紀行為的,可提出申訴或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及證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做出處理決定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及招標投標違規行為公告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處理結果,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各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工作開展監察,建立投訴監察檔案和監察情況通報制度;發現行政監督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及時核實,提出監察建議書或立案調查問責追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12年2月14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