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2017〕6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防治招標投標領域違法違規突出問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相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規范招標投標工作程序
(一)擇優選定招標代理機構。政府投資項目需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由招標人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法公正履行招標代理工作職責,存在嚴重失職或者組織、幫助投標人進行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活動情形的,要納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
(二)統一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招標文件、交易過程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等招標投標相關信息應當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指定的媒體及時同步公布,有關信息披露應當完整、一致。政府投資項目的中標結果應當包括中標候選人、中標金額(含暫估價、暫列金額)、中標候選人主要業績、關鍵崗位人員和評標加分依據等信息。中標結果公示后,按照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要求,中標通知書可由招標人從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下載打印。簽訂合同后,應將合同的當事人、成交金額、工程量清單等主要內容進行公示。
(三)統一投標保證金管理。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其投標人提交的保證金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對保證金繳納情況嚴格保密。
(四)嚴格規范投標人資格審查工作。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原則上不得實行資格預審,不得人為限制進入評審階段的投標人數量。禁止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五)取消業主評委。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不派業主評委。確有需要,所派業主評委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評審專家的要求。
(六)規范概算預算管理。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把關,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概算及預算,超出概算招標的,必須依法履行概算、預算調整手續,才能實施招標。加強合同履約的監督檢查,防止隨意變更設計和調整概算,避免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中標后確需變更設計和調整概算的,應依法履行相關程序。
二、嚴格規范行政監督部門監管行為
(一)實行"管辦分離"。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公管辦")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和對交易平臺的監督考評。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設置前置性備案條件,不得直接或變相組織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行業監督和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項目進場交易的監督管理,納入《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二)統一全省招投標規則。省公管辦協調組織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定期清理有關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分行業逐步統一全省招投標交易規則,制定統一的全省招投標文件范本,健全招投標工作制度體系并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省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抓緊修訂完善工程項目招標評標辦法,取消地區性的加分項目,營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
(三)實行全過程電子化交易。各級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協調推進本系統公共資源全程電子化交易,禁止交易環節人為操作。抓緊打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網三平臺",實現省市平臺互聯互通和交易數據實時上傳共享。
(四)構建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構、招標人和社會監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監督見證作用,強化立體監管,形成"行業+監察+業主+社會"的監管體系。堅持"互聯網+監督"思維,加快推進電子化招標投標系統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平臺、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平臺全面對接,構建"標前+標中+標后"的全程監管體系,實現從前期審批到后期監管的全流程電子化。
三、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和交易當事人行為
(一)嚴格約束領導干部行為。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嚴禁違規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九不準"規定》(湘紀發〔2016〕6號),監察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將遵守"九不準"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巡視、審計內容,對于違反"九不準"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領導干部干預招投標或者打招呼要求資質掛靠的,招標人和被要求提供資質掛靠的單位應如實登記并報告紀檢監察機關。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全程紀實制度,招標人應全程記錄工程建設項目的決策和實施過程,要對招標投標環節是否按規定執行、是否有領導干部插手干預等內容進行詳細記載,隨時備查。
(二)嚴格規范招標人行為。招標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方式組織招標工作,嚴禁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PPP項目、保密項目、搶險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嚴禁擅自將公開招標改為邀請招標。嚴禁招標人量身定做招標文件,嚴禁招標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標代理機構操控招標項目。違背上述規定的,要對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進行嚴肅處理,屬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將依法對項目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責任追究。
(三)嚴格規范投標人行為。投標人依法依規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存在提供資質掛靠和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記錄不良行為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投標人屬于國有企業的,將依法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責任追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的企業,依法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進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省內企業還將取消其在稅收、貸款等方面的優惠待遇,讓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四)嚴格規范評標專家行為。加強對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落實對評標專家的一項目一考評制度。發現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將專家清退或納入黑名單。逐步實現與外省專家庫互聯互通,實行遠程異地評標制度。
各級監察機關負責通報領導干部違規插手招投標活動的處理決定和招標單位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情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同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通報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處理結果納入聯合懲戒體系。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招投標整治工作,切實加強領導,不斷完善政策,及時協調處理好招投標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