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改法規〔2019〕1號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發改委、各有關部門:
為規范全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行為,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7〕2012號)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湖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附件:
湖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行為,確保招標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號)及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活動。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對全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依法進行指導和規范,各級行政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各行業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行政監管部門及聯系方式;
(八)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的情況;
(九)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按相關規定應保密的除外);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含主要參與人員)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五)提出異議或投訴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第七條全省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采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編制。
第八條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授權,省發展改革委指定《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http://www.bidding.hunan.gov.cn)為全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媒介(以下簡稱“指定媒介”)。
第九條指定媒介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按規定同步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指定媒介發布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與公示信息,應當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第十條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并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第十一條 全省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同時在其它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相同。按要求在國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應同時在我省指定媒介發布。
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范要求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指定媒介應當自收到起 12 小時內發布。采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指定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 1 個工作日內發布。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 3 個工作日。
指定媒介負責保存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 10 年內可追溯。
第十二條指定媒介免費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向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及時提供查閱信息服務。
指定媒介應設置投訴專欄,公示行政監管部門的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就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十三條全省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指定媒介發布外,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并確保內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同時必須注明信息來源。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一致;
(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作出答復前,應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不按規定進行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的,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整改。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公示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的,可按照《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職責分工,向對應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七條其他媒介違規發布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或省級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采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湖南省招標公告發布和中標候選人公示辦法》(湘發改招〔2013〕6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