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的通知(發改法規[2011]3018號)關于印發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的通知
發改法規[2011]3018號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局)、交通廳(局)、水利廳(局)、廣播影視局,各鐵路局、各鐵路公司(籌備組),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為落實中央關于建立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長效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招標文件編制規則,提高招標文件編制質量,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廣電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編制了《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以下如無特別說明,統一簡稱為《標準文件》)。現將《標準文件》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工期不超過12個月、技術相對簡單、且設計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擔的小型項目,其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根據《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編制;設計施工一體化的總承包項目,其招標文件應當根據《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編制。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
二、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文件》的內容
《標準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條款”,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的補充規定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對《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和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專用合同條款”可對“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但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規定可以作出不同約定外,“專用合同條款”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四、招標人可以補充、細化和修改的內容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用于進一步明確“投標人須知”正文中的未盡事宜,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不得與“投標人須知”正文內容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評標辦法前附表”用于明確評標的方法、因素、標準和程序。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依據。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標準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和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否則相關內容無效。
五、實施時間、解釋及修改
《標準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因出現新情況,需要對《標準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或修改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解釋或修改。該解釋和修改與《標準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好《標準文件》的貫徹落實,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各地在實施《標準文件》中的經驗和問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各部門匯總本部門的經驗和問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鐵 道 部
水 利 部
廣 電 總 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題詞:印發 招標投標 文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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