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我廳于2013年9月17日印發了《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修訂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83號)。根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該文件部分內容修訂后重新公布,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12月25日前已發布招標文件的按原招標文件執行。
本文件施行期間,《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暫行辦法〉》(湘建監督〔2018〕172號)文件同時施行,由項目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適用任一文件,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2月1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直接對省本級立項以及國家立項的在湘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權限負責對管轄區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承擔具體的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內的工程監理招標應當進入按國家、省相關規定批準設立的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投標及評標活動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鼓勵工程監理招標文件編制和發放、投標文件編制和遞交、評標和評標報告編制等工作采用電子化方式。
第六條 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及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監理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已辦理各項項目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有滿足工程監理需要的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建設規模、投資額、性質、建設單位、招標范圍、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工程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要求、監理服務期質量要求、缺陷責任期監理服務要求、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最高投標限價,投標有效期,開標時間、地點等);
(三)評標辦法;
(四)合同條款及格式;
(五)投標文件格式;
(六)要求投標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合理設置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招標人不得將項目獲獎情況、企業管理體系認證、總監理工程師類似項目監理經驗情況等設置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設置其他排斥或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和條款。
第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有關規定配備建設工程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現場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配備情況,以及承諾其他監理員的數量。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持有相應崗位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注明了單位名稱的,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
第十一條 監理投標擔保應當采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承諾按法律法規履行投標義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附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的計算書)等發出3個工作日前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等進行備案,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內容的,應及時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時,澄清、修改、答疑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修改內容不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資料應同時報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的監理范圍和工作內容,參考國家和省有關工程監理服務收費標準確定最高投標限價,投標人報價在最高投標限價與最高投標限價下浮8%之間取值。招標人不得強迫中標人就中標價進行第二次報價或有其他壓價行為。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藝設備(建筑智能、電氣、給排水、空調、熱工等)和管道(管線)及電梯、市政工程的工藝及公用專業設備(電氣、給排水、空調、熱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線)的造價應列入計算工程監理服務收費的投資額內,其中引進設備部分按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現行的收費標準和方法進行造價折算。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屬同一個法人或有隸屬關系,或者在經濟上有利害關系,該投標人不能參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自身情況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及附錄;
(二)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三)授權委托書;
(四)聯合體協議;
(五)投標承諾;
(六)現場監理部機構;
(七)監理大綱;
(八)資格審查資料;
(九)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在工程監理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的授權委托人應為擬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省外監理企業在我省參與項目投標的,應按《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號)辦理相關入湘事宜。
第十九條 在本省境內超高層、地鐵等項目監理投標中,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省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型工程項目的招標,應有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名錄內的省內優勢骨干企業參加。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和評標地點應設在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開標紀律和注意事項;
(二)公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
(三)查驗各投標人參加開標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并當眾宣布查驗結果;
(四)宣布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監督人等有關人員姓名;
(五)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或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確認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無誤;
(六)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標段名稱、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報價、質量承諾、工期、服務周期、總監姓名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并記錄在案;
(七)投標人代表、招標人代表、監督人、記錄人等有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八)宣布開標會結束,轉入評標階段。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監理項目的評標辦法為綜合評估法。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依規組建。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按規定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評標報告內容和格式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對所有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辦法,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意見,將中標候選人名單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標候選人資格的,應當視為弄虛作假,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一)在投標文件中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及提供有關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內,投標人未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出投訴,或者投標人有投訴但已處理完畢的,公示期滿后,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依照評標委員會的排序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通知書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關文件資料,包括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代理招標的,還應附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招標合同。
上述資料,在招標過程中已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的,可以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合同實際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合同后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報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管機構備案。
中標人不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訂立合同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對投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優質優價原則,招標人要求創建省優質工程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5%—10%;招標人要求創建芙蓉獎工程或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10%—15%;招標人要求創建魯班獎工程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15%—20%。實行優質優價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將相關優質優價條款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
第五章 異議和投訴處理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日內作出答復。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文件內容違法違規或不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開標活動違法違規或不當的,應當在開標現場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評標結果不公正的,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期間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未對異議做出答復,招標人不得進行開標、評標或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三十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投訴。投訴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且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合法證明材料。
就本規定第二款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按該款規定提出異議。異議處理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10日內。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投訴,也不得以阻礙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惡意提起異議或投訴。經查實,對惡意投訴的,按照相關規定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不執行本辦法的,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責令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改正,按規定記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不良行為記錄;拒不改正、涉及到備案的,不予備案;違反法律法規的,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范圍以外的工程的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監理招標評標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標辦法是指對投標文件等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標準和方法。
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等載明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過程。
本規定所稱的評標活動是指包括確定評標辦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等全部活動的統稱。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其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標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保密。
第五條 評標活動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接受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
評標委員會組建及其工作規則
第六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一般由5—9人的單數組成,其中從政府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成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系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擬任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近親屬;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的人員;
(二)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監管機構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第九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原因等不能繼續評標,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后,退出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完成的評標行為無效。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產生方式另行確定替代者進行評標。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接到參加評標通知后,按照通知時間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并自覺關閉一切通訊工具;不得無故拒絕參加評標,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詢問與本招標項目有關的情況;進入評標現場時應當主動將通訊工具交出臨時封存保管。
(二)評標中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傾向性、誘導性意見,不得對其他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不得將投標文件擅自帶離評標現場;評標結束后不得復印或帶走與本招標項目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若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應及時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反映。
(四)從接到參加評標通知到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標項目的評標及其相關情況。
(五)不得收受相關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
第十一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交評標委員會討論的問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及時處理:
(一)屬于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問題,按照招標文件執行,但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除外。
(二)屬于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問題,應當提請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作出解釋;屬于對招標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問題,應當提請招標人作出解釋。
(三)屬于投標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問題,且屬于法律法規、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廢標情形,應當作廢標處理;屬于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問題,應當書面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
(四)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意見不一致時,評標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并記錄在案。
評標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十二條 評標準備工作包括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到、評標委員會分工、熟悉文件資料等。在評標準備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并填寫基本情況和數據表(見附表1):
(一)招標目標和項目范圍;
(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須知和合同主要條款;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和在評標中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評標委員會成員進入評標現場后,招標人可以介紹招標項目相關情況,但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傾向性、誘導性意見。評標開始后,除評標委員會成員、1名招標人工作人員、1名招標人監督代表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人員以外,其他人員應當離開評標現場。評標過程中,除監察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巡視以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標現場。
第十三條 初步評審的程序:
(一)根據招標文件逐項審查投標文件,進行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等,判斷投標是否為廢標(或不合格投標人);
(二)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書面要求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三)確定不合格投標人和進入詳細評審比較階段的投標人名單。
第十四條 形式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形式進行檢查和評價(見附表2)。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無企業公章的,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的,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以上(含兩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的;在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報價的。
(四)聯合體投標未附有效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定的。
第十五條 資格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等規定,對投標文件的資格條件等進行檢查和評價(見附表3)。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保證承諾的;投標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實的材料證明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或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四)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資格規定的。
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響應性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見附表4)。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不符合(大于除外)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范圍的;
(二)投標報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監理服務期低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或投標文件載明的工期高于招標文件規定且無正當理由說明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低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載明的缺陷責任期監理服務承諾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沒有按規定配備的;
(六)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十七條 在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應當就投標文件中存在不明確或細微偏差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予以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在評標結束前以書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書面材料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問題澄清通知見附表5,問題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見附表6。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初步評審所有內容后,應當作出初步評審結論,分別確定不合格投標人(見附表7)和進入詳細評審階段的投標人(見附表8)。
詳細評審及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十九條 本評標辦法為綜合評估法,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對監理大綱評審計分(見附表10);
(二)對現場監理部機構(見附表11)和信譽(見附表12)評審計分;
(三)對投標報價(見附表13)評審計分;
(四)澄清、說明或補正;
(五)計算各投標人的綜合得分(見附表14);
(六)按綜合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的排序(見附表15)。
第二十條 對評審項目的分值沒有區間的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評分;對評審項目的分值有區間的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后評標委員會成員獨自評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評標因素的評審計分為無效分:
(一)單項評審計分高出規定最高分或低于規定最低分的;
(二)同一項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評審計分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詳細評審的結果對投標人進行排序,2個以上投標人綜合得分相同時,按照其現場監理部機構得分由高至低的順序進行排序;現場監理部機構得分亦相同時,由評標委員會投票決定排序。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人排序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見附表16)。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后,應當按照《評標報告內容和格式》(附17)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五)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七)廢標情況說明;
(八)投標人得分一覽表;
(九)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十)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或不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評審內容和標準
附表1
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序號 |
名 稱 |
內 容 |
1 |
招標項目名稱 |
|
2 |
建設地點 |
|
3 |
本次招標的工程項目投資額 |
|
4 |
結構類型 |
|
5 |
建設規模(面積、高度、跨度等) |
|
6 |
招標范圍 |
|
7 |
招標方式 |
|
8 |
投標截止時間 |
年 月 日午 時 分(北京時間) |
9 |
投標文件提交地點 |
|
10 |
開標時間 開標地址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北京時間) |
11 |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企業資質 和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要求 |
專業 級以上(含級)企業; 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要求專業 |
12 |
投標有效期 |
天 |
13 |
招標文件要求監理服務期 及計劃開、竣工日期 |
監理服務期: 計劃開、竣工日期:年月日開工, 年月日竣工,共日歷天。 |
14 |
招標文件的工程質量要求、缺陷責任期監理服務承諾 |
|
15 |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須知 和合同主要條款 |
投標須知見第章; 合同主要條款要求按招標文件第章。 |
16 |
評標辦法和相關事項 |
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號文中 辦法 |
17 |
最高投標限價 |
|
|
|
|
|
|
|
附表2
形式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及評審標準 |
投標人名稱及評審意見 |
||||
1 |
2 |
3 |
|
|||
1 |
投標人名稱 |
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一致 |
|
|
|
|
2 |
投標文件 簽字蓋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章 |
|
|
|
|
3 |
投標文件格式 |
符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標文件按規定格式填寫 |
|
|
|
|
4 |
投標文件的 遞交情況 |
未遞交兩份(含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 |
|
|
|
|
5 |
投標報價唯一 |
對同一招標項目無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報價 |
|
|
|
|
6 |
聯合體協議書(實行聯合體投標的) |
按《招標文件》附有效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 |
|
|
|
|
7 |
其他 |
投標人沒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定的情況 |
|
|
|
|
8 |
結論(合格或不合格) |
|
|
|
|
備注:以上內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項不合格則結論為不合格。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附表3
資格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及評審標準 |
投標人名稱及評審意見 |
|||||
1 |
2 |
3 |
|
||||
1 |
以他人 名義投標 |
投標人沒有以他人的名義投標 |
|
|
|
|
|
2 |
串通投標 |
投標人沒有串通投標 |
|
|
|
|
|
3 |
弄虛作假 |
投標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沒有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 |
|
|
|
|
|
4 |
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
投標人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
|
|
|
|
|
5 |
投標保證承諾 |
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保證承諾 |
|
|
|
|
|
6 |
投標文件的真實性 |
當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質疑時,投標人能夠提供合法的、真實的材料證明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 |
|
|
|
|
|
7 |
投標人資格條件 |
營業 執照 |
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 |
|
|
|
|
8 |
企業資質等級 |
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 級資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質要求 |
|
|
|
|
|
9 |
入湘 事宜 |
按湘建建〔2015〕190號辦理相關入湘事宜 |
|
|
|
|
|
10 |
企業 信譽 |
企業沒有處于被有權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資質、停業整頓、取消投標資格以及財產被接管、凍結和進入破產程序等狀況 |
|
|
|
|
|
11 |
擬任總監理工程師資格 |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要求 |
|
|
|
|
|
12 |
專業監理 工程師及 監理員 |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要求 |
|
|
|
|
|
13 |
其他 |
投標人沒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
|
|
|
|
|
結論(合格或不合格) |
|
|
|
|
備注:以上內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項不合格則結論為不合格。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附表4
響應性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及評審標準 |
投標人名稱及評審意見 |
||||
1 |
2 |
3 |
|
|||
1 |
招標 范圍 |
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符合或大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范圍 |
|
|
|
|
2 |
投標 限價 |
投標報價不高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限價,按招標文件要求報價 |
|
|
|
|
3 |
監理服務期或工期 |
投標文件載明的監理服務期不低于招標文件規定,或投標文件載明的工期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
|
|
|
4 |
質量 標準 |
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
|
|
|
5 |
缺陷 責任期 |
投標文件載明的缺陷責任期服務承諾不低于招標文件要求 |
|
|
|
|
6 |
關鍵崗位人員數量 |
現場監理部總監(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按招標文件規定配備,監理員數量設置符合要求 |
|
|
|
|
7 |
其他 |
其他能夠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
|
|
|
|
|
結論(合格或不合格) |
|
|
|
|
備注:以上內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項不合格則結論為不合格。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附表5
問題澄清通知
編號:
(投標人名稱):
(項目名稱)標段監理招標的評標委員會,對你方的投標文件進行了仔細的審查,現需你方對本通知所附質疑問卷中的問題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請將上述問題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材料于年月日時前密封遞交至(詳細地址)或傳真至(傳真號碼)。采用傳真方式的,應在年月日時前將原件遞交至 (詳細地址)。
附件:質疑問卷
(項目名稱)標段監理招標評標委員會
(主任評委簽字)
年 月 日
附表6
問題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編號:
(項目名稱)標段監理招標評標委員會:
問題澄清通知(編號:)已收悉,現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如下:
1、
2、
……
投標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表7
不合格投標人名單表(廢標情況說明)
序號 |
投標人 |
不合格原因 |
1 |
|
|
2 |
|
|
|
|
|
全體評標委員簽字/日期:
附表8
進入詳細評審階段的投標人名單表
(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一覽表)
序號 |
投標人名稱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全體評標委員簽字/日期:
附表9
權數取值表
序號 |
計 分 權 數 |
取 值 范 圍 |
|
1 |
監理大綱 |
K1 |
0.20—0.30 |
2 |
現場監理部機構 |
k2 |
0.30—0.35 |
3 |
信譽 |
K3 |
0.20—0.30 |
4 |
投標報價 |
K4 |
0.15—0.20 |
備注: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各評標因素的具體權數取值,各評標因素的具體權數之和應等于1。
附表10
監理大綱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 分 標 準 |
分值 |
備 注 |
1 |
監理目標、 范圍和任務 |
監理目標、范圍和任務明確、具體、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
8 |
|
監理目標、范圍和任務欠明確、欠具體 |
6-7 |
|||
2 |
監理組織 |
監理組織結構形式合理、各監理人員職責任務明確 |
19-20 |
|
監理組織結構形式欠合理、各監理人員職責任務欠明確 |
15-18 |
|||
3 |
監理方案 |
完整、合理、可行 |
19-20 |
|
欠完整、欠合理 |
15-18 |
|||
4 |
監理工作流程 |
詳細、合理,有針對性 |
11-12 |
|
欠詳細,欠合理 |
9-10 |
|||
5 |
監理措施 |
根據工程重點、難點分析,監理措施得力 |
23-25 |
|
措施一般 |
19-22 |
|||
有合理化建議且具有積極意義 |
1-3 |
|||
6 |
擬投入的檢測 儀器設備 |
合理 |
14-15 |
|
欠合理 |
11-13 |
|
||
7 |
合 計 |
|
|
備注:監理大綱中應當具備的項目缺項的,該項目計零分。
評標委員簽字/日期:
附表11
現場監理部機構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審標準 |
評審計分 |
|||
1 |
總監理工程師任職資格與業績 |
綜合條件(專業、職稱、執證、工作經歷等) |
21-25 |
|
||
類似工程監理經驗 |
有類似工程監理經驗 |
14-15 |
|
|||
無類似工程監理經驗 |
12 |
|
||||
項目獲獎或個人獲獎 |
每項魯班獎 |
3 |
|
|||
每項在全國范圍組織學習交流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或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或芙蓉獎工程 |
2 |
|
||||
每項省優質工程 |
1 |
|
||||
每項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 |
0.3 |
|
||||
不良 情況 |
每條“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
-6 |
|
|||
每條“一般不良行為記錄” |
-4 |
|
||||
|
每項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 |
-0.3 |
|
|||
2 |
專業監理工程師任職資格與業績 |
綜合條件(數量、專業、職稱、執證、工作經歷、獲獎情況等) |
22-25 |
|
||
類似工程監理經驗 |
12-15 |
|
||||
不良行為記錄 |
每條“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
-6 |
|
|||
每條“一般不良行為記錄” |
-4 |
|
||||
3 |
監理員 任職資格 |
綜合條件(數量) |
18-20 |
|
||
4 |
合 計 |
|
||||
|
|
|
|
|
|
|
備注:1.附表12的相關備注適用本表。
2.投標文件中明確現場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配備情況,以及承諾其他監理員的數量和任職資格。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持有相應崗位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注明了單位名稱的,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
3.監理員任職資格綜合條件統一計20分。
評標委員簽字/日期:
附表12
信譽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 審 標 準 |
評審計分 |
||
1 |
類似工程 監理經驗 |
三個及以上類似工程監理經驗 |
30 |
|
|
兩個類似工程監理經驗 |
28 |
|
|||
一個類似工程監理經驗 |
25 |
|
|||
無類似工程監理經驗 |
20 |
|
|||
2 |
項目及企業獲獎情況 |
國家級 |
每項魯班獎 |
4 |
|
每項在全國范圍組織學習交流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或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 |
2 |
|
|||
省級 |
每項芙蓉獎工程 |
2 |
|
||
每項省優質工程 |
1 |
|
|||
每項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 |
0.3 |
|
|||
3 |
企業誠信 等級 |
AAA級 |
35 |
|
|
AA級 |
32 |
|
|||
A級 |
29 |
|
|||
B級 |
24 |
|
|||
未參加省建設監理協會誠信等級評定 |
24 |
|
|||
4 |
投標人不良 情況 |
沒有不良行為記錄 |
35 |
|
|
每發生一次一般不良行為記錄 |
-3 |
|
|||
每發生一次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
-5 |
|
|||
每項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 |
-0.3 |
|
|||
5 |
合 計 |
|
備注:1.所稱“類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結構、規模、面積、層次、跨度等相近;工業項目指工藝、規模、品種、生產方法、主要構筑物結構形式等相同或者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級、路面類型等相近;橋梁工程指結構類型、橋跨、工程地點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專業、規模等相近。
類似工程證明材料,招標工程以同時提供的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監理業務手冊為準;非招標工程以同時提供監理合同、監理業務手冊為準。
2.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為準;且加分項目以投標人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證明材料為準。有效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①企業及其擬任總監理工程師獲獎加分,魯班獎以提交截止時間前最新(近)的2個年度為準((按每年評選公布文件),其他獎項均以最新(近)的1個年度情況為準。按文件公布時間計算;
②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扣分有效期為180天,擬任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不良行為記錄扣分有效期為720天(省內企業以開標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已發文件為準),按不良行為記錄的相關規定計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季度考評不合格項目扣分有效期為90天(以開標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已發的文件為準);
③類似工程加分有效期投標人為48個月,擬任總監理工程師為60個月,按監理業務手冊上注明的竣工時間計算。
3.投標人應當提供獲獎工程的公布文件,如果獲獎工程的公布文件中沒有載明企業、總監理工程師,則以企業提供的相應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監理業務手冊等證明資料為準。如果招標項目的工程類型與獲獎工程的工程類型不一致,則該獲獎工程不加分(即房建獲獎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獲獎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標項目的工程規模及面積沒有達到相應獎項所要求的規模及面積時,該獎項不加分;其中外省(市)的獎項以本省相應獎項的規模及面積要求為準,在全國范圍組織學習交流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以芙蓉獎的規模及面積要求為準;外省(市)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省級建筑業協會評定的綜合工程質量獎項按省優質工程獎加分,投標人如能提供每年該獎項工程數量控制在50項以內的有效證明文件,則該獲獎工程按芙蓉獎加分。擬任本招標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的獎項加分不超過1項;企業及擬任本招標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對同類獎項(包括同一工程)的獎項加分,只能按最高獎項(級)加(計)分,不得重復加(計)分。魯班獎、在全國范圍組織學習交流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加分累計不超過2項。芙蓉獎、省優質工程加分累計不超過3項,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加分累計不超過25項。
4.需要對投標人有關公布文件等證明材料進行澄清或核實的,招標人一般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核實的內容,投標人應當盡量提供原件核實;如確有困難無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復印件應經原發證部門蓋章確認。
5.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等方面的情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是確認本省行政區域內不良行為記錄的依據,其有效期限統一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時間計算。
本省行政區域外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不良行為記錄,作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評標中的扣分依據: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當地建筑市場信息平臺上統一公布的,其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結果運用與我省規定基本一致,且直接運用于招投標,在評標時采取單項次扣分的。對外省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結果運用與我省規定差別較大,且不直接運用于招投標,在評標中不采取單項次扣分的(如只綜合運用于信用等級評價),不作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評標中的直接扣分依據。本省行政區域外不良行為記錄扣分有效期統一按照我省規定執行。當外省相關部門沒有確定不良行為記錄程度為一般或嚴重時,按照我省認定標準確認。
省外企業應當在投標文件中如實反映和提供企業及其擬任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有效期限內符合上述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并附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原件和相關官方網站下載資料。當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行為記錄相關資料時,擬任本招標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不良行為記錄項目分別扣7分,投標人不良行為記錄扣10分。
6.在本省境內超高層、地鐵等項目監理投標中,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招標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符合前述要求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設置2—3分加分項目。對符合前述要求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評審計分,除類似工程監理業績可以按照牽頭人的計算外,企業信譽按照聯合體協議中的約定的各成員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進行加權折算。
7.企業誠信等級按省建設監理協會公布的有效期內的結果。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附表13
投標報價評審計分表
序號 |
項 目 |
評分標準 |
備 注 |
|||
1 |
投標報價—基準價 基準價 ×100%>1% |
從1%開始每升1%減1分,即100-1*(100X-1) |
X為投標報價升、降率百分點數的絕對值,即 投標報價—基準價 基準價 ×100%
|
|||
2 |
-2%≤ 投標報價—基準價 ≤1% 基準價 |
100分 |
||||
3 |
投標報價—基準價 基準價 ×100% <-2% |
從-2%開始每降1%減1分,即100-1*(100X-2) |
||||
投標人名稱 |
投標報價 |
基準價 |
X值 |
投標報價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注:
|
||||||
|
|
|
|
|
|
|
備注:1.投標報價得分,基本分100分。
2.基準價公式:在投標報價投標限價之間的合格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入基準價計算。
A1+A2+……+Ai+……+An
基準價= N
i=1…i…n; Ai為進入基準價計算的投標報價; N為進入基準價計
算的投標報價的個數。
3.計算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數點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附表14
綜合得分計算表
投標人( ) 總分( ) |
||||
評委編號 |
單 項 評 分 |
|||
監理大綱 |
現場監理 部機構 |
信譽 |
投標報價 |
|
1 |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
|
|
||
單項得分Pi |
|
|
|
|
權數Ki |
|
|
|
|
Ki Pi |
|
|
|
|
備注:1.綜合得分計算保留2位小數(百分比亦取2位小數),第三位小數四舍五入。
2.監理大綱、現場監理部機構單項得分為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個人評審計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3.投標人綜合得分為監理大綱、現場監理部機構、信譽及投標報價的單項得分乘以相應的權數取值(附表9)之和。
4.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單項得分計算和綜合得分計算可以委托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實施,但其計算結果應當交由評標委員會簽字確認。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附表15
經評審后的投標人排序表
排 序 |
投標人 |
綜合得分 |
第一名 |
|
|
第二名 |
|
|
第三名 |
|
|
第四名 |
|
|
|
|
|
備注:1.如兩個及以上投標人綜合得分相同時按照其現場監理部機構得分由高至低的順序進行排序。現場監理部機構得分亦相同時,由評標委員會投票決定排序。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附表16
中標候選人表
排 序 |
中標候選人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日期:
附17:《評標報告內容和格式》
評 標 報 告
招標項目名稱
招 標 編 號
評 標 委 員 會
二O 年 月 日
目 錄
(—)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五)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七)廢標情況說明
(八)投標人得分一覽表
(九)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十)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附:基本情況和數據表(附表1)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姓 名 |
工作單位 |
專業技術 職 稱 |
專業類別 |
在評標委員會中承擔的職務 |
聯系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開標記錄
開標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序號 |
投標人 |
密封 和標記 情況 |
是否按要求提供投標保證承諾 |
投標 報價 (萬元) |
質量 承諾 |
工期 |
服務 周期 |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名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上、下限值: (萬元) |
記錄人: 招標人: 監督人:
(四)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附:權數取值表(附表9)
(五)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附:問題澄清通知(附表5);問題的澄清、說明或補正(附表6)
(六)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附:進入詳細評審階段的投標人名單表(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附表8);形式評審表(附表2);資格評審表(附表3);響應性評審表(附表4);
(七)廢標情況說明
附:不合格投標人名單表(廢標情況說明)(附表7)
(八)投標人得分一覽表
附:監理大綱評審計分表(附表10);現場監理部機構評審計分表(附表11);信譽評審計分表(附表12);投標報價評審計分表(附表13);綜合得分計算表(附表14)
(九)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附:經評審后的投標人排序表 (附表15)
(十)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附:中標候選人表(附表16)
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