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包括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
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為主的工程是指國有資金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
第三條 評標辦法是指對投標文件等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標準和方法。
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等載明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等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投標人的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過程。
本規定所稱的評標活動是指包括確定評標辦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等全部活動的統稱。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其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標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保密。
第五條 鼓勵推行招標文件編制和發放、投標文件編制和遞交、評標和評標報告編制等工作采用電子化方式。
第六條 評標活動及其參加人應當接受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評標辦法分類及采用
第七條 評標辦法的分類和采用范圍及具體內容(包括技術標、投標函和商務標評審、綜合得分計算、投標人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等)按照本規定附表1執行。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附表1的規定確定評標辦法;選擇確定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還應當選用投標報價評審計分方法{附表6(1)—(3)}和權數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標報價法和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外,應當按規定設置啟動成本評審工作的警戒線;并將上述評標辦法相關內容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特點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另行提出評標辦法。
第八條 投標文件由技術部分、商務部分及投標函部分構成。技術部分為技術標,其內容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部分;商務部分為商務標,其內容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投標報價部分;投標函部分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提供的技術標和商務標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招標項目已確定的評標辦法的具體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文件的構成和內容及相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規定配備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文件規定。各關鍵崗位人員應持有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注明了單位名稱的,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
第十條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招標控制價應當按規定編制。合理價應當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并下浮(暫列金額和專業工程暫估價除外),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應當控制在3%—5%以內。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Ⅰ)、(Ⅱ)的,招標人應當設招標控制價;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招標人應當設合理價。
招標控制價和合理價應當由招標人按照規定報送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其內容包括:
(一)工程總造價;
(二)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等)
(四)其他項目費(其中: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五)規費(其中:養老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
(六)稅金;
(七)人工工資、主要材料、機械臺班數量匯總表。
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投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載明的招標控制價或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作出說明及是否采納的決定;招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或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所作出的調整,應當在距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標人,投標人應當接受并響應最終的招標控制價、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招標控制價、合理價最終體現的工程造價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費不得低于規定標準,規費和稅金應當按國家規定執行,人工工資單價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
第十一條 投標報價文件由投標人自行編制的,應當由注冊在本企業的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報價文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并在投標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標報價文件應當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蓋各自法人公章,同時由被委托人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單位應當與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規定提供的投標報價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只得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托編制投標報價文件,否則其編制的投標報價文件無效。
第十二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Ⅱ)的,其技術標實行暗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招標人統一提供技術標的專用封面、封底、裝訂、規定的紙張和內層密封袋等;技術標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號仿宋字體,表格內文字采用5號仿宋字體,CAD繪圖按制圖規范,不設圖簽;技術標要編頁碼號;
(二)投標人只能在技術標封底規定處(密封線內)填寫投標人名稱并加蓋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且必須按密封線將其封貼嚴實;
(三)不得在技術標內出現投標人名稱,不得在技術標內出現任何可能導致判斷出投標人名稱的內容。
采用綜合評估法(Ⅱ)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定對技術標的格式、裝訂、密封、禁止內容等作出詳細規定。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供的技術標,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后對其酌情扣分,但在技術標內出現投標人名稱或者出現任何可能導致判斷出投標人名稱內容的技術標計零分。
技術標封底應當在其他評審結束之后綜合得分計算之前打開。
第十三條 投標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標候選人資格的,應當視其弄虛作假,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一)在投標文件中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定將評標辦法及相關事項單列一章予以載明,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督促要求招標人糾正:
(一)招標文件沒有載明評標辦法、廢標條件或相關事項不明確的;
(二)評標辦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內容的;
(三)評標辦法含有明顯的定向指向性,導致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正常競爭的;
(四)評標辦法存在明顯的矛盾和錯誤,將導致評標無法進行的。
第三章 評標委員會組建及其工作規則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一般由5—9人的單數組成并應當滿足招標項目的評標要求。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和水平,其余技術、經濟類等評標專家從政府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采用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Ⅰ)、(Ⅱ)或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工程技術類評標專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的工程經濟類評標專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工程經濟類評標專家不得少于50%。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另行提出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系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擬任項目負責人的近親屬;從政府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的人員;
(二)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監管機構的人員;在本招標項目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過程中有過參與、指導、咨詢等行為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七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后,退出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完成的評標行為無效。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產生方式另行確定替代者進行評標。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接到參加評標的通知后,應及時自覺關閉一切通訊工具,按照通知時間準時到達指定地點,不得無故拒絕參加評標,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詢問與本招標項目有關的情況;進入評標現場時應當主動將通訊工具交出臨時封存保管;
(二)評標中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的傾向性、誘導性意見,不得對其他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不得將投標文件擅自帶離評標現場;評標結束后不得復印或帶走與本招標項目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若發現有違法違紀情況,應及時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反映;
(四)從接到參加評標的通知到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不得與本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標項目的評標及其相關情況;
(五)不得收受相關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
第十九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交評標委員會討論的問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及時處理:
(一)屬于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問題,按照招標文件執行,但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屬于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問題,應當提請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作出解釋;屬于對招標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問題,應當提請招標人作出解釋;
(三)屬于投標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問題,且屬于法律法規、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廢標情形,應當作廢標處理;屬于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問題,應當書面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報價中存在算術錯誤的問題,應當修正結果并書面要求投標人確認;
(四)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意見不一致時,評標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并記錄在案。
第四章 評標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二十條 評標準備工作包括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到、評標委員會分工、熟悉文件資料等。在評標準備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四)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和在評標中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評標委員會成員進入評標現場后,招標人可以介紹招標項目相關情況,但不得發表偏離評標辦法作出的傾向性、誘導性意見。評標開始后,除評標委員會成員、1名招標人工作人員、1名招標人監督代表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人員以外,其他人員應當離開評標現場。評標過程中,除行政監察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巡視以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標現場。
第二十一條 初步評審的程序:
(一)根據招標文件逐項審查投標文件,進行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等,判斷投標是否為廢標(或不合格投標人);
(二)檢查投標報價是否存在算術錯誤,對投標報價中存在的算術錯誤進行修正,書面要求其投標人書面確認修正結果;
(三)檢查投標人最終投標價的組成情況;
(四)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書面要求投標文件中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五)確定不合格投標人和進入詳細評審比較階段的投標人名單。
第二十二條 形式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形式進行檢查和評價。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無企業法人公章的,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的,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的;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招標項目有兩個或多個投標報價,且未在投標文件中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聯合體投標未附有效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資格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和資格審查文件等規定,對投標文件的證明文件、資格文件、投標擔保等進行檢查和評價。已完成開標前資格審查資料內容,可以不再另行審查。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的;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的;投標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實的材料證明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或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四)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招標文件和資格審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資格規定的。
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響應性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小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范圍的;
(二)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控制價的;投標人沒有接受招標人的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的;
(三)投標報價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低于規定標準,規費和稅金沒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價的;
(四)投標報價中最終體現的人工工資單價低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的;
(五)投標文件載明的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且無正當理由說明的;
(六)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低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載明的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載明的保修承諾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沒有按規定配備的;
(八)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的。
第二十五條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Ⅰ)、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規定(附表2),對投標人的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進行評審。技術標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視為不合格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但投標報價存在算術錯誤,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述原則修正: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評標委員會對算術錯誤的修正應當向投標人作書面澄清。投標人對修正結果應當書面確認。投標人對修正結果有不同意見或未作書面確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重新復核修正結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別進行確認、復核。投標人2次對修正結果有不同意見或未作書面確認,但評標委員會認為確認修正無誤,應當對該投標文件作不合格處理并認定該投標人為不合格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在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應當就投標文件中存在不明確或細微偏差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予以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在評標結束前以書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書面材料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技術標實行暗標的,對技術標不予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初步評審所有內容后,應當作出初步評審結論,分別確定不合格投標人和進入詳細評審階段的投標人。
第五章 詳細評審及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詳細評審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
1.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折算方法,以及算術錯誤修正結果,對投標報價進行價格折算,計算出評標價;
2.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投標人企業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為有效投標報價;
3.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依次進行評審,直至確定出3個有效投標報價或3個中標候選人;
4.澄清、說明或補正;
5.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排序并據此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二)采用綜合評估法(Ⅰ)的:
1.對信譽(附表5)評審計分;
2.對投標報價(附表6)評審計分,并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3.澄清、說明或補正;
4.計算各投標人的綜合得分(附表7、附表8);
5.按綜合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三)采用綜合評估法(Ⅱ)的:
1.對技術標(附表3)評審計分;
2.對項目管理機構和信譽(附表4、附表5)評審計分;
3.對投標報價(附表6)評審計分,并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4.澄清、說明或補正;
5.打開技術標封底確定各投標人技術標得分;
6.計算各投標人的綜合得分(附表7、附表8);
7.按綜合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四)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
1.檢查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對合理價及其組成內容的書面確認文件是否涵蓋全部招標項目的范圍和內容;
2.澄清、說明或補正;
3.確定通過了評審的合格投標人并推薦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程序。
(五)采用最低投標價法的:
1.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折算方法,以及算術錯誤修正結果,對投標報價進行價格折算,計算出評標價;
2.檢查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詳細內容是否涵蓋招標項目的范圍和內容,確定有效投標報價;
3.澄清、說明或補正;
4.對有效投標報價從低至高排序并據此確定投標人的排序。
第三十條 除采用最低投標報價法和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外,一般將低于招標控制價8%或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5%作為啟動成本評審工作的警戒線。對低于招標控制價或投標人有效報價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8%或5%的投標報價,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評標委員會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之一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
(一)直接作出投標報價是否低于其企業成本的評審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提供書面理由);
(二)認為無法直接對投標報價作出評審結論的,對其投標人進行詢價,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提交說明和證明材料的,應當直接作出其投標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評審結論。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詳細評審的結果對投標人進行排序,2個及以上投標人綜合得分相同時,按照其投標報價由低至高的順序進行排序。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人排序推薦1—3個中標候選人。
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所有通過了全部評審的合格投標人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程序。招標人應當通過公開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排序。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按規定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一覽表(包括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記載評標結果、結論的表格、說明、記錄等文件);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或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以外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