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包括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
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為主的工程是指國有資金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直接對省本級立項以及國家立項的在湘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權限負責對管轄區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承擔具體的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內的工程監理招標應當進入按國家、省相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有形建筑市場進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場應當為招標投標及評標活動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鼓勵工程監理招標文件編制和發放、投標文件編制和遞交、評標和評標報告編制等工作采用電子化方式。
第六條 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及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監理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已辦理各項項目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有滿足工程監理需要的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建設規模、投資額、性質、建設單位、招標范圍、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工程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要求、監理服務期質量要求、缺陷責任期監理服務要求、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上、下限值或合理價,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開標時間、地點等);
(三)評標辦法;
(四)合同條款及格式;
(五)投標文件格式;
(六)要求投標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合理設置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招標人不得將項目獲獎情況、企業管理體系認證、類似項目監理經驗情況等設置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設置其他排斥或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和條款。
第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有關規定配備建設工程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文件規定;各關鍵崗位人員應持有相應崗位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注明了單位名稱的,應與本人執業單位一致。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金額和提交方法。投標人應當予以響應。
投標保證金的提交和退還必須通過投標人基本帳戶和招標人專用帳戶,以銀行轉帳形式,不得用現金或通過其他賬戶提交,提交與退還的帳戶應當一致。
投標保證金額度按照合同估算價的1%確定;但一般最高不得超過8萬元人民幣,最低不得少于2萬元人民幣。
未中標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于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附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的計算書)等發出3個工作日前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等進行備案審查,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內容的,應及時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時,澄清、修改、答疑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修改內容不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資料應同時報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的監理范圍和工作內容,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監理服務收費標準確定投標人投標報價上、下限值或合理價,投標報價上、下限值或合理價的設置不得超出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允許范圍。招標人設定的上、下限值之間幅度差不超過8%。招標人不得強迫中標人就中標價進行第二次報價或有其他壓價行為。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藝設備(建筑智能、電氣、給排水、空調、熱工等)和管道(管線)及電梯、市政工程的工藝及公用專業設備(電氣、給排水、空調、熱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線)的造價應列入計算工程監理服務收費的投資額內,其中引進設備部分按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現行的收費標準和方法進行造價折算。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屬同一個法人或有隸屬關系,或者在經濟上有利害關系,該投標人不能參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自身情況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及附錄;
(二)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三)授權委托書;
(四)聯合體協議;
(五)投標保證金;
(六)現場監理部機構;
(七)監理大綱;
(八)資格審查資料;
(九)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在工程監理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的授權委托人應為擬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省外監理企業憑有效中介服務企業入湘登記證在我省境內參與項目投標。招標人在對有省外企業參加投標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查時,應要求省外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法定代表人確因出國、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必須出具相關證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對本項目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
第十九條 在本省境內超高層、地鐵等項目監理投標中,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省重點工程項目和省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型工程項目的招標,應有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名錄內的省內優勢骨干企業參加。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和評標地點應設在相應有形建筑市場。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開標紀律和注意事項;
(二)公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
(三)查驗各投標人參加開標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并當眾宣布查驗結果;
(四)宣布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監督人等有關人員姓名;
(五)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或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確認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無誤;
(六)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標段名稱、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報價、質量承諾、工期、服務周期、總監姓名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并記錄在案;
(七)投標人代表、招標人代表、監督人、記錄人等有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八)宣布開標會結束,轉入評標階段。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監理項目的評標辦法分為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評標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內容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依規組建。評標委員會完成所有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按規定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評標報告內容和格式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對所有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辦法,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意見,將中標候選人名單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標候選人資格的,應當視為弄虛作假,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一)在投標文件中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如實反映及提供有關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許可證件、業績、信用狀況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其有利的。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內,投標人未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出投訴,或者投標人有投訴但已處理完畢的,公示期滿后,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依照評標委員會的排序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通知書報送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關文件資料,包括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代理招標的,還應附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招標合同。
上述資料,在招標過程中已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的,可以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合同實際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合同后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報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管機構備案。
中標人不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訂立合同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對投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優質優價原則,招標人要求創建省優質工程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5%—10%;招標人要求創建芙蓉獎工程或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或全國金杯示范工程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10%—15%;招標人要求創建魯班獎工程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15%—20%。實行優質優價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將相關優質優價條款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九條 總監理工程師在中標后原則上不得更換,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應經招標人同意并及時將變更情況報告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被更換的總監理工程師,在自更換之日起連續6個月內不得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參加其他工程監理投標活動;因非監理方原因無法按期開工或停工3個月以上,經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確認后,方可參加工程施工監理投標活動。
第五章 異議和投訴處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日內作出答復。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文件內容違法違規或不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開標活動違法違規或不當的,應當在開標現場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評標結果不公正的,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期間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未對異議做出答復,招標人不得進行開標、評標或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投訴。投訴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且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合法證明材料。
就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按該款規定提出異議。異議處理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10日內。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投訴,也不得以阻礙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惡意提起異議或投訴。經查實,對惡意投訴的,按照相關規定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不執行本辦法的,相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責令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改正,按規定記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不良行為記錄;拒不改正、涉及到備案的,不予備案;違反法律法規的,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范圍以外的工程的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