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4]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公室)、集中采購中心:
政府采購活動應遵循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近期,一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工作業務時,違法改變政府采購法定評審程序、干預評審結果、亂收費,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設中存在“管采不分”等問題。為規范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購活動,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公告和評審管理等有關制度規定,規范采購文件編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項目評審、質疑投訴、檔案管理等行為,保證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改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主體的法定權利義務,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設登記、報名、備案、資格審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進入本地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違規組織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干預政府采購評審結果。
二、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遵循非營利性的原則,不得對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規收取費用,也不得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對現場監督人員支付評審費、勞務費等報酬,增加政府采購成本。集中采購機構應保留獨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現集中采購機構的公益性特征。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對進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購項目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受理供應商投訴,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對納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考核與指導,促進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等要求。要進一步落實“管采分離”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財政部門不得違法采取授權、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將政府采購的監管職責交由其他機構行使。對涉及政府采購活動的違法違規問題,交易中心應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情況,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工作。
四、交易中心要對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開展自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和整改。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交易中心政府采購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督促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財政部將組織專項檢查,對清理和整改不落實、不到位的單位予以通報。
財政部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