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的執業行為,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湖南省財政廳統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并納入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委員會是政府采購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詢價小組等的統稱。
第四條 評審專家從事或參加湖南省下列政府采購活動時適用本辦法:
(一)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活動的評審;
(二)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質疑,配合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處理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列舉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評審專家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統一標準、公開選聘、管用分離、隨機抽取、資源共享、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評審專家的選聘及解聘
第六條 湖南省財政廳負責依法建立和管理專家庫,負責申請人入庫及信息變更最終審核;委托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區域申請人的入庫初審及信息變更的初審。
第七條 評審專家由湖南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工作需要,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 實行聘任制。評審專家接受聘請時,應簽署《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附件1)。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申報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 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年齡不超過68周歲,身體健康,能夠獨立承擔評審工作;
(六)熟悉計算機操作,能夠獨立使用計算機完成評審工作;
(七)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三)項規定“工作滿8年”的條件,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可以放寬到4年,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可以放寬到6年;前款第(五)項規定“年齡不超過68周歲”的條件可以放寬到“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同等專業水平情形為申請人無相關專業職稱,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可經所在單位、行業組織或其他評審專家書面推薦,經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初審,報湖南省財政廳終審后,聘請為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專家聘用程序。湖南省財政廳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和專家庫情況,分批次開展評審專家聘用工作。
(一)發布公告。湖南省財政廳每年定期在湖南政府采購網發布征集公告,明確申報時間、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網上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并有應聘意向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照公告要求通過湖南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注冊”入口確認注冊協議,申請注冊。 并將以下材料送達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進行初審。
1、《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附件2,注冊成功后可網上下載打印);
2、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原件);
3、學歷學位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及《湖南省評審專家同等專業水平推薦函》(附件3)(原件);
4、同期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查詢信用記錄。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通過有關信用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申請人的信用記錄情況,并據此進行初步篩選。
(四)審核聘用申請。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成立評審專家選聘工作小組,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聘用條件進行初審。
(五)確定擬聘名單。湖南省財政廳成立評審專家聘用工作小組,對通過初審的申請人進行最終審核,并確定擬聘名單。
(六)組織初任培訓。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對擬聘評審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評審工作實務培訓。
(七)發放聘書、入庫。通過培訓并測評合格的擬聘人員,由湖南省財政廳統一向其發放聘書,納入“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專業或專長申報主評專業及次評專業。每人申報專業不得超過3項。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聘用期限為兩年。 聘期屆滿后評審專家可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向湖南省財政廳提出續聘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予以續聘。
聘用期內,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評審專家應在發生變化后五個工作日內自行登陸湖南政府采購網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新。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發生變化的,還應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將證明材料原件送交初審申報地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 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 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三) 聘期內有三個以上項目被評價為不稱職的;
(四) 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
(五) 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為的;
(六) 受到刑事處罰;
(七) 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列舉的其他情形。
予以解聘的,由湖南省財政廳在湖南政府采購網公告,評審專家聘書自動作廢。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二)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三)按規定和標準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應邀并準時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因突發情況,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時參加評審的,應及時通過專家庫系統請假。專家庫系統請假通道已關閉的,應按照短信上載明的聯系方式請假,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保密工作紀律,不向外界泄露評審小組組成人員(相關信息公開前)、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評審比較情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廉潔自律規定,不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旅游、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好處;
(四)依法公正履行評審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獨立出具評審意見,并對出具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五)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在評審意見中予以說明;
(六)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 協助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評審活動的調查;
(七)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政府采購業務培訓;
(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綜合考慮采購項目的特性,合理確定項目評審所需的評審專家專業和人數、評審時間、回避要求等,并通過專家庫隨機抽取項目所需評審專家。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的隨機抽取,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預約抽取。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活動開始前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提出預約抽取申請,系統查詢能滿足需求的,保存需求。系統不能滿足需求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處理。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隨意取消評審或者改變評審時間。確需取消評審或者改變評審時間的,應當在約定抽取時間前,在專家庫管理系統取消或修改預約申請。
(二)隨機抽取。專家庫管理系統在約定的時間自動開啟抽取程序,通過語音外呼和手機短信平臺向專家庫管理系統中相關專業的評審專家隨機撥打電話和發送邀請短信,通過接受評審專家語音應答、短信回復等方式,確認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名單。專家名單產生過程嚴格保密。
(三)名單解密。評審開始前半小時,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向專家庫管理系統申請解密專家名單,核對評審專家到場情況。
(四)名單保存。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工作結束后,應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打印項目評審專家名單,與其他相關資料一起保存歸檔。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專家庫預約抽取不成功的(評審專家人數不夠,或者專家庫無相應專業類別的評審專家),憑查詢結果,經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同意,采購人可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推薦臨時專家,經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在評審前錄入專家庫管理系統,再實行隨機抽取。
自行推薦臨時專家的,應當選擇與采購項目無關聯的外單位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后,由采購人自行選定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參加評審。選定人員的保密工作由采購人自行負責,且應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自帶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評審現場。評審專家在超過規定時間30分鐘未到達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啟動補抽程序。原抽取的評審專家不得再參加評審,且不得獲取勞務報酬。
第二十條 評審開始后因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予以記載,及時在專家庫進行補抽。無法抽取的,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封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以采購人代表身份參與評審活動。評審專家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不得參加該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上述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
第二十三條 評價工作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如實、客觀作出分類評價,評價標準詳見《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價表》(附件4):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主要負責對專家的評審能力、專業水平和履職的職業操守等情況進行評價;
承接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負責對專家遵守考勤紀律情況及現場管理秩序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財政部門進行核實時,各方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審專家可以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查詢評價結果,并做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每個采購項目的評價登錄賬號和密碼為隨機產生,對評價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評價工作在每次評審活動結束時同步進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當場在專家庫管理系統分類填寫《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價表》,評審中出現評價表內容未涵括的情形,評價人員應記錄在備注欄中。
評價后如發現新的問題,可以追加評價。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被2次評價為不稱職時,由財政部門啟動調查程序。經調查情況屬實,不涉及違法的,對評審專家進行約談警誡,限期整改;涉及違法的,依法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湖南省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評價情況,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設置對評審專家的階梯抽取概率。
第六章 評審專家的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對評審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和評審工作業務培訓。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監督落實各方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要求,依法處理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和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列為不良行為記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屬于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
(一)應聘申請或信息維護時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
(二)在獲悉被邀參與項目評審后,透露本人參與項目評審的信息;接受其他評審專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評審工作;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抄襲他人評審意見;或在評審中違反評審紀律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的言論;私下串通或者達成協議左右評審結果的;
(四)泄露評審文件以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等;
(五)依法應當回避而未申請回避的;
(六) 接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旅游、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好處;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八)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九)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對評審專家做出的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湖南省財政廳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與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依法對被處罰和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評審專家進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評審專家應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評價,如實反映評審過程中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行為,評價內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財政部門等工作人員對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
2、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
3、湖南省評審專家同等專業水平推薦函
4、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價表
附件1:
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
我自愿申請成為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履行評審專家義務,認真完成評審工作任務。如有違背,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現承諾如下:
一、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接受項目評審邀請。如因身體原因等不能繼續參與項目評審,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二、自行承擔應邀參與評審的在途安全責任。
三、不違反規定與供應商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私下接觸和收受其財物與其他好處。不向外界透露本人參與評審的信息,不泄露評審情況及獲悉的商業秘密,不誘導或干擾其他評審專家的評審。
四、發現本人與評審項目相關供應商存在以下利害關系時,主動申請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五、本人參加評審項目過的方案設計或采購文件的咨詢工作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六、本人發現評審項目與本人專業不符時,主動申請回避。
七、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獨立評審。
八、評審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主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
九、本人已認真閱讀《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并知曉其規定。
特此承諾。
評審專家(簽字):
二O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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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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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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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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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在此處貼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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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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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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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別 |
()身份證()其他 |
證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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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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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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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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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行政事業單位()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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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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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行政事業單位()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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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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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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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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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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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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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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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類別 |
( )經濟類( )技術類( )法律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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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類別 |
評審專業 |
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或執業資格) |
證書編號 |
發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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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評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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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評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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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評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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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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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
畢業專業 |
證書編號 |
學 位 |
證書編號 |
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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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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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所在部門 |
從事專業 |
起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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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費收取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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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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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送達地 |
( )市(州)財政局; ( )縣(市)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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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異地評審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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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需回避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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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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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 |
根據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另行簽署 |
單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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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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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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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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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評審專家同等專業水平推薦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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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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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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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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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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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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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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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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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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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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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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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從事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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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時間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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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類別 |
( )經濟類( )技術類( )法律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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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評審專業 |
主評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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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評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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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評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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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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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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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時間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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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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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推薦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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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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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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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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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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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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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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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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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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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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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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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標準 |
打“√”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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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水平及專業能力 |
按照采購文件評審 |
A |
堅持原則,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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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能按照采購文件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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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未按照采購文件評審能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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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未按照采購文件評審影響評審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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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法律法規 |
A |
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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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基本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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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熟悉法律法規輕微影響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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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不熟悉法律法規影響評審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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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技能 |
A |
熟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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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熟悉程度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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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熟悉操作未影響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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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不熟悉操作嚴重影響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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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態度 |
A |
認真負責,無差錯能發現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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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較認真,無差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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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夠認真有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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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評審中有錯誤不予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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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能力 |
A |
專業水平或專業能力強,能勝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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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較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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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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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不能勝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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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紀律 |
按時參加 |
A |
準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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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能按時到達經請假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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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遲到未超出規定時間未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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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確認抽取后未請假不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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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遲到被取消該項目評審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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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無故早退影響評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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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工具保管 |
A |
按要求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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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評標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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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違規利用通訊工具對外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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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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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獨立履職,無不當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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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發現違法行為主動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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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評審過程有明顯違法行為未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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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無原則迎合采購人或他人意見未影響評審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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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發現違法行為協同隱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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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認真評審,工作馬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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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不當言論,未影響評審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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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將評審信息與本項目無關人員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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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將評審信息透露給他人導致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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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無正當理由退出評審或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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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應回避而未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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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傾向性誘導性發言或其他不當言論,影響評審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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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C |
其他違反評標工作紀律,輕微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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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其他違反評標工作紀律,嚴重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或導致嚴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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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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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稱職/ 基本稱職/ 不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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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人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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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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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專家存在上表中所列考評指標行為現象的,在對應框內打“√”,并在備注欄具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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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D”號指標項有一項或以上“√”的,評定為“不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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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中“C”號指標項有三項或以上“√”的,評定為“不稱職”;有一項或兩項為“√”的評定為“基本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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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中“B”號指標項有一項或以上“√”的,評定為“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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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中“A”號指標項全部“√”的,評定為“優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