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造價咨詢業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保證工程造價咨詢執業質量,促進工程造價咨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192號令)、《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中價協〔2002〕第01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咨詢企業向委托人提供的專業咨詢服務,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全過程或某階段的造價咨詢服務。
工程造價咨詢按工程項目的進程可分為決策階段、設計階段、交易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的工程造價咨詢。
(一)決策階段造價咨詢,包括建設項目投資策劃、編制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備案)報告、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及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投資估算的編制與審查。
(二)設計階段造價咨詢,包括項目擴初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審查和調整。包括單位、單項工程及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的編制與審查;單位、單項工程和建設項目施工圖總預算的編制與審查;提出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的優化建議,各方案工程造價的編制與比選。
(三)交易階段造價咨詢,包括參與工程招標文件編制、施工合同相關造價條款的擬定、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與審查,各類投標報價合理性的分析及招標清標,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
(四)施工階段造價咨詢,包括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相關合同條款履行過程的管理,工程計量支付的確定,工程款申請支付,施工過程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的處理及調整,以及新增單價的審查和設備材料詢價與確認等。
(五)竣工階段造價咨詢,包括對各類工程的竣工結算進行編制與審查,工程造價鑒證等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均應遵守本操作規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
第五條 省和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操作規程的監督執行,具體工作可委托相應造價管理協會進行。
第二章 一般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操作規程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專業規定要求和相應的標準、規范、技術文件要求,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執業原則。
(一)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以法律為準繩,客觀、真實地執業并出具業務報告。
(二)在咨詢項目開展過程中,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必須對所接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表現出尊重和誠信。不應對委托人隱瞞有關工作情況,并應履行對委托人的有關承諾。
(三)咨詢人員有義務保護有關委托人的各種事件的信息,不應向第三者泄漏在咨詢項目開展過程所獲得的專有信息。
(四)咨詢人員與委托方或另一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員有利益關系的,應聲明回避。
第七條 咨詢業務操作一般由業務準備(委托和受理)、業務實施及業務終結三個階段組成。一般程序如下:
(一)為取得咨詢項目開展的各項工作,包括獲取業務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請,提供咨詢服務書或企業簡介等相關資料;
(二)簽訂咨詢合同,明確咨詢標的、目的及相關事項;
(三)接受并收集咨詢服務所需的資料、踏勘現場、了解情況;
(四)制定咨詢實施方案,成立咨詢工作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
(五)根據咨詢實施方案開展工程造價的各項計量、確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六)形成咨詢初步成果并征詢有關各方的意見;
(七)召開咨詢成果的審定會議或簽批確定咨詢成果資料;
(八)咨詢成果交付與資料交接;
(九)咨詢資料的整理歸檔;
(十)咨詢服務回訪;
(十一)咨詢成果的信息化處理。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組操作人員配置及職責
參與造價咨詢業務的操作人員可分為項目負責人(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擔任)、專業造價工程師、造價員三個層次(對于較為簡單的咨詢業務,操作人員配置可適當從簡),各自的職責如下:
(一)項目負責人
1、負責咨詢業務中各子項、各專業間的技術協調、組織管理、質量管理工作;
2、根據咨詢實施方案,有權對各專業交底工作進行調整或修改,并負責統一咨詢業務的技術條件,統一技術經濟分析原則;
3、動態掌握咨詢業務實施狀況,負責審查及確定各專業界面,協調各子項、各專業進度及技術關系,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4、綜合編寫咨詢成果文件的總說明、總目錄,審核相關成果文件最終稿,并按規定簽發最終成果文件和相關成果文件。
(二)專業造價工程師
1、負責本專業的咨詢業務實施和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造價員的工作;
2、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本專業概預算人員擬定咨詢實施方案,核查資料使用、咨詢原則、計價依據、計算公式、軟件使用等是否正確;
3、動態掌握本專業咨詢業務實施狀況,協調并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4、組織編制本專業的咨詢成果文件,編寫本專業的咨詢說明和目錄,檢查咨詢成果是否符合規定,負責審核和簽發本專業的成果文件。
(三)造價員
1、依據咨詢業務要求,執行作業計劃,遵守有關業務的標準與原則,對所承擔的咨詢業務質量和進度負責;
2、根據咨詢實施方案要求,開展本職咨詢工作,選用正確的咨詢數據、計算方法、計算公式、計算程序,做到內容完整、計算準確、結果真實可靠;
3、對實施的各項工作進行認真自檢,做好咨詢質量的自主控制。咨詢成果經校審后,負責按校審意見修改;
4、完成的咨詢成果符合規定要求,內容表述清晰規范。
第九條 咨詢企業應設立獨立的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和技術負責人(或授權人),負責對咨詢業務專業人員的崗位職責、業務質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進行監督與管理。
(一)咨詢成果文件的質量控制程序
為保證咨詢成果文件的質量,所有咨詢成果文件在簽發前應經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內部校核或復核程序。復核人員的職責如下:
1、審核人員參與咨詢業務準備階段的工作,協調制訂咨詢實施方案,審核咨詢條件和成果文件,對所審核的咨詢內容的質量負責;
2、審核咨詢原則、依據、方法是否符合咨詢合同的要求與有關規定,基礎數據、重要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以及軟件使用是否正確,檢驗關鍵性的計算結果;
3、重點審核咨詢成果的內容是否齊全、有無漏項,采用的技術經濟參數與標準是否恰當,計算與編制的原則、方法是否正確合理,各專業的技術經濟標準是否一致,咨詢成果說明是否規范,論述是否通順,內容是否完整正確,檢查關鍵數據及相互關系,歸檔資料是否齊全;
4、審核人員在校審記錄單上列述審核出的問題,交咨詢成果原編制人員進行修改,修改后進行復核,復核后方可簽署。
5、每份咨詢成果文件的編制、校核或審核人員須由不同人員擔任。
(二)咨詢成果文件的簽發
凡依據咨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詢成果文件須由規定的造價工程師簽發。
第三章 業務委托和受理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接受咨詢業務委托前,應當了解以下情況:
(一)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的范圍;
(二)建設工程項目性質、承發包方式、有關現場條件等;
(三)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的方式與方法;
(四)其他所需相關資料。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結合上述情況,符合相關規定方可接受委托。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經招標或雙方協商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規定格式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附件一),無咨詢合同不得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制定的《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 咨詢企業根據合同明確的標的內容,開列由委托人提供資料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所需資料清單》(附件二),并經雙方簽字確認。提供的資料應符合下述要求:
(一)資料的真實性,委托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二)資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詢企業要求提供的項目資料應滿足造價咨詢計量、確定、控制的需要,資料要完整和充分;
(三)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凡從第三方獲得的,必須經委托人確認其真實可靠和完整。
第四章 業務實施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實行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制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技術負責人(或授權人)對本單位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質量控制體系負責,參與合理選定工程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項目負責人應合理擬定質量控制程序,并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人移交的相關資料時;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并填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資料移交清單》(附件三)。補交的資料也應辦理相應手續。委托業務完成后,除將必要的資料復印存檔外,借閱資料應及時退回委托人。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認為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需要作出澄清或說明,應書面(《工作聯系函》附件四,或《問詢函》附件五、《問詢事項記錄》附件六)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當以書面答復。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全面熟悉有關資料后,與委托人及相關單位就工作方案進行會商。會商情況及獲取相關的信息應記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會商記錄》(附件七) 或《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業務需求表》(附件八),經各方確認后會簽或蓋章,作為工作方案編制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制定工作計劃,編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實施方案》(附件九或附件十),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執業時,應根據項目特點、實施方案和委托方提供的資料,選擇合適的技術方法,以經過核實的資料和證明為依據,按《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及本規程的規定,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附件十一)等最終成果文件;或根據業務實施需要出具《審核意見》(附件十二)等過程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經造價工程師簽署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從內容到形式要按統一規范的格式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造價工程師聲明段。
(四)編審范圍段:本次編審造價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名稱;建設工程的名稱、時間、規模、結構類型、建筑面積及建設地點;編審責任、編審依據、編審范圍、編審方法、編審作業日期;
(五)意見段:咨詢結論、咨詢說明;
(六)簽章;
(七)咨詢報告日期;
(八)建設工程造價書段。按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編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工程師簽署的《審核意見》(附件十二),一般適用于全過程造價咨詢業務過程控制審核的成果文件。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嚴格造價咨詢業務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監督約束機制,實行復核制度。
第二十條 對于竣工結算審核的項目,在形成初審意見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與委托人聯系,會同有關方面進行現場核對,針對有異議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在形成初審意見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與委托人及有關各方核實。各方在《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附件十三或附件十四)上簽章認可。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之前,應向委托人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征求意見稿和《報告書征詢意見函》(附件十五)征求意見,委托人應在《報告書征詢意見函》規定的時限內,組織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征求意見稿及相關成果文件進行審核,并簽署確認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上述第二十條規定核對后形成核審結果的簽章認可故意拖延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及時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拖延一方應當自送達書面通知之日起28天內,提出修改意見并簽章,逾期既不提出修改意見又不予簽章的,或委托人未對上述第二十一條征詢意見函簽署意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和獨立性原則,按規定出具審核報告或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審核報告有異議的,按《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執業時,應嚴格履行合同,嚴格遵守《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無故拖延時間。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執業時,遇到計價辦法缺項及與有關各方理解偏差或計價辦法其它疑問,應當報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確定或解釋,進行調解。
第一節 建設項目決策階段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建設項目投資策劃、編制與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及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核準(備案)報告,應做好資料的收集、項目資金籌措方案、投資估算、編制與審查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和熟悉下列有關咨詢依據:
(一)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任務和技術經濟政策;
(二)項目建議書和咨詢合同委托的要求;
(三)有關的基礎數據資料,包括同類項目的技術經濟參數、指標等;
(四)有關工程技術經濟方面的規范、標準、定額等,以及國家頒布的技術法規和標準;
(五)國家或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項目前期評價的基本參數和指標。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投資總額或投資估算,協同委托人和相關人員編制項目資金籌措方案,提出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資金限額。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應執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布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的有關規定。承擔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咨詢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工作的主要內容為財務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 收集、整理和計算有關財務評價基礎數據與參數等資料;
(二) 估算各期現金流量;
(三) 編制基本財務報表;
(四) 進行財務指標的計算與分析;
(五) 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六) 做出項目財務評價的最終結論。
第三十一條 財務評價應該編制的基本報表主要有現金流量表、損益表、資金來源與運用表、資產負債表及外匯平衡表等。財務評價應計算的評價指標分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兩類。靜態指標主要包括投資收益率、靜態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等;動態指標主要包括凈現值、內部收益率、動態投資回收期、凈現值率等。
第二節 建設項目設計階段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熟悉、了解和掌握下列建設項目基本概況:
(一)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手續的相關文件;以及與合作參與方已經簽訂的協議書等;
(二)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文件;
(三)建設項目地點的自然條件和施工條件情況;
(四)該階段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參加相應會議和相關活動,了解和掌握會議有關內容,作為編制或調整工程經濟文件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和整理下列資料:
(一)類似項目的各種技術經濟指標和參數;
(二)同期項目所在地的人工、機械和材料市場價格;
(三)同期有關設備、構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場價格,運輸、倉儲等費用行情;
(四)同期有關進口關稅、保險費率、匯率和銀行貸款利率等情況;
(五)同期類似項目的設計、供貨、施工合同價格和結算價格;
(六)委托人按約定提供的項目相關技術經濟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七)同期國家或地方政府建設和經濟政策變化或調整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投資總額或初步設計概算,協同委托人和設計人編制項目資金計劃,提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資金限額。
第三十五條 制定限額設計目標后,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協同設計人進一步對建設項目的功能標準、技術經濟進行分析,對設計方案進行比選和優化。
設計優化方案確定或在原則認可之后,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協同委托人和設計人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方案。
第三十六條 設計概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設計方案估算內,施工圖預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內。
第三十七條 編制與審查概算、預算需收集和提供的資料:
一、設計概算編制與審查
(一)批準的設計方案及估算;
(二)各類設計文件:
1、初步設計總說明及各專業設計說明;
2、初步設計圖紙;
3、相關標準圖集和規范說明。
(三)本規程第三十三條所列相關資料。
二、施工圖預算編制與審查
(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及相關標準圖集和規范;
(三)本規程第三十三條所列相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編制與審查概算、預算的工作步驟和內容:
一、概算編制與審查
(一)根據初步設計編制概算;
(二)對初步設計提出調整和優化的意見和建議;
(三)出席相關會議,說明概算編制方法及內容,并根據評審意見和設計修改調整概算。
二、施工圖預算編制與審查
(一)根據設計施工圖編制預算;
(二)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三)出席相關會議,說明預算編制方法及內容,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調整預算。
第三節 建設項目交易階段
第三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交易(招標)階段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做好資料的收集、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與審核、招標答疑、投標報價分析(招標清標)、投標澄清、參與并協助委托人簽訂發承包合同、投標報價的編審等工作。
第四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設計施工圖文件,包括圖紙及說明;
(二)適用的技術經濟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本規程第三十三條所列相關資料。
同時,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及時整理該階段造價咨詢成果、報告等資料并歸檔,應包括:
(一)相關造價基礎資料;
(二)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
(三)招標圖紙;
(四)參考價或標底(招標控制價);
(五)答疑文件;
(六)投標報價文件;
(七)清標情況報告書或投標報價分析;
(八)詢標澄清文件;
(九)評標報告;
(十)中標通知書;
(十一)施工發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參與招標工作的,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協助委托人編制招標文件,并做好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編制項目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有關招標項目造價基礎資料,了解建設項目的現場自然條件和施工條件情況,確定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常規施工方案;
(二)工程量清單應反映擬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內容,及為完成工程而實施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量清單必須執行項目內容、項目編碼、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四統一”原則,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項目特征描述清楚、數量計算準確,暫定工程量應與實際數量基本一致。
第四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參加項目招標答疑會。同時,應對投標人提出的項目工程報價相關的疑問作出符合招標文件及其他要求的書面答復。
第四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參加招標清標工作,對項目的投標報價進行分析。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對投標報價分析之后,對需要投標人補充和澄清的問題應逐一列出,并納入清標情況報告。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完成并提供委托人的《清標情況報告書》(附件十六)。
第四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配合評標委員會,就投標文件中需要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的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事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完成具體的澄清、說明和補正工作。
第四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可根據委托服務范圍,參與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體系,并草擬施工合同文本。
第四節 建設項目施工階段
第四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做好資料收集、工程款使用計劃的編制和撥付審核、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審核和確認、工程費用索賠的審核和確認、成本分析與調整、新增單價的審查和設備材料詢價與確認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或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招標階段形成的與造價相關的各種咨詢成果文件、報告及審核意見等資料,主要包括:
(一)初步設計概算及其有關批文;
(二)施工圖預算;
(三)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四)投標報價分析報告及投標澄清文件;
(五)發承包合同。
同時,工程造價咨詢人員還應做好現場資料的歸檔工作。一般應符合下列分類要求:
(一)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招標階段形成的與造價相關的各種咨詢成果、報告及審核意見資料;
(二)工程資金使用計劃報告;
(三)發承包合同,包括施工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以及發包人提供或指定的材料、設備供貨合同;
(四)工程進度款付款建議書或《審核意見》;
(五)工程變更與現場簽證《審核意見》;
(六)工程費用索賠《審核意見》;
(七)成本分析與調整報告;
(八)單位(或已完合同)工程結算審核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約定并與委托人協商編制工程款使用計劃,并作為項目施工階段造價控制依據。項目工程款使用計劃編制依據應包括:
(一)已批準的項目投資概算或預算;
(二)已經委托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
(三)已經簽訂的發承包合同。
第五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檢查并落實工程款使用計劃與發承包合同確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的一致性;在工程變更較大的情況下,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及時對工程款使用計劃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在收到經初審的工程進度款申請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驗工計量,并根據發承包合同相關支付條款的要求完成審核工作,出具工程進度款付款建議書或《審核意見》。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可接受委托,協助審核專業分包工程進度款。
第五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收到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審核,并出具工程變更價款建議書或《審核意見》。為做好工程變更引起的數量變化和價款增減計算審核工作,在審核工作前,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并驗收工程變更資料。
第五十四條 工程變更引發工程價款變動的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計量、計價;發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可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對由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格進行審核,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二)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計算錯誤或設計變更引發工程量增減,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需調整單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進行計量、計價或審核,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
第五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按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約定進行費用索賠的審核和確認工作。具體包括:
一、驗證當事人提供的索賠資料,驗證內容應包括:
(一)索賠的理由及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二)索賠的程序及其時效;
(三)索賠的依據:
1、招投標文件、發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圖、技術規范及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等;
2、相關的往來函件、會議紀要及備忘錄等;
3、施工記錄、監理日記和工程簽證單等有關文件;
4、工程驗收資料和相關技術鑒定報告;
5、有關會計核算資料;
6、建筑材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和使用等方面的憑證;
7、同期項目所在地物價指數、工資指數。
二、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收到索賠報告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索賠費用進行審核,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的證據。
三、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在處理費用索賠時,應按合同及其組成文件的解釋順序進行,并作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五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定期對已發生的工程成本進行分析,并與控制目標值進行比較,對工程所需成本進行重新預測調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節 建設項目竣工階段
第五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竣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做好資料收集、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并驗證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內容應包括:
(一)招投標文件;
(二)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其補充協議;
(三)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文件;
(四)設計變更圖紙及說明;
(五)工程簽證單、工程索賠審批資料;
(六)工程竣工圖紙;
(七)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
(八)涉及工程造價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九)主要材料匯總表;
(十)發包人供料、設備明細表,
(十一)發包人付款明細表;
(十二)工程的計劃工期和實際工期;
(十三)工程質量計劃目標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十四)其它有關工程造價調整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五十九條 工程結算編制要求
(一)工程結算一般應在工程項目竣工并經過發包人或有關單位驗收合格且移交后方可進行;
(二)工程結算應以施工發承包合同為基礎,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調整方式對原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三)工程結算應核查設計變更、工程簽證或索賠等工程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有疑問的工程實體項目,應視現場條件和實際需要核查隱蔽工程;
(四)工程結算應嚴格按照工程結算編制程序進行編制,做到程序化、規范化,結算資料必須真實、完整。
第六十條 工程結算審查要求
(一)嚴禁采用抽樣審查、重點審查、分析對比審查和經驗審查的方法,應當采用全面審查法審查,避免審查疏漏現象發生;
(二)按照施工發承包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和方法進行審查;
(三)對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進行審查;
(四)對多計、重計的項目應予以核減;對少計、漏項的項目應予以調整;
(五)對工程結算與設計圖紙或事實不符的內容,應在掌握工程事實和真實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在工程結算審查時發現的工程結算與設計圖紙或事實不符的內容應約請各方履行完善的確認手續;
(六)結算審查的編制人、校對人和審查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七)結算審查受托人與被審查項目的發承包雙方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應予以回避。
第六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收到工程竣工結算申請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變更款和工程索賠款等作出最終審核,出具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
第六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接受司法、仲裁機構委托,提供工程造價鑒證服務的,應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進行。并應指派造價工程師擔任具體鑒證工作。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按照行政要求,提供鑒證性復審服務的,可參照工程造價鑒證要求進行。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接受當事人共同委托,提供工程造價鑒證服務的,可參照工程造價鑒證要求進行,也可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就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爭議給予調解。調解工作仍應遵循鑒證的合法、合理、客觀、公正原則。
第六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按要求整理鑒證成果、報告等資料并歸檔,應包括:
(一)工程造價鑒證委托書或委托協議;
(二)工程造價鑒證方案及委托人或當事人的相關意見;
(三)接受、歸還委托人或當事人文件資料簽收單或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鑒證報告;
(五)工程造價鑒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進行工程造價鑒證工作,應準備相應的鑒證資料和收集鑒證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準備的鑒證資料應包括:
(一)現有并適用于鑒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現行的有關規定;
(二)本規程第三十三條所列相關資料;
(三)其他專業技術經濟文件。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收集鑒證依據時,應向委托人或當事人提出具體書面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一)委托鑒證標的的具體情況;
(二)與鑒證標的相關的合同、協議及其附件;
(三)相關的施工圖紙等技術經濟文件;
(四)施工過程中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工程資料;
(五)存在的矛盾和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理由;
(六)工程造價咨詢人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要求當事人對缺陷資料進行補充的,必須征得委托人同意;或者協調當事人各方共同簽認。
第六十五條 鑒證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編制鑒證工作實施細則,并征得委托人明確鑒證內容、鑒證方法和工作進度。鑒證實施細則應經委托人同意。
(二)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對涉及工程造價合同或協議的鑒證,應鑒別、判斷、評定其是否合法與有效。
(三)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對涉及工程造價構成的計量、計價鑒證的,應遵循原計量、計價的約定。對未作約定或委托由鑒證確定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采用規范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以及現行的取費標準和計價依據等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完成鑒證工作后,應出具完整的《建設工程造價鑒證報告》。鑒證報告形式和內容應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鑒證報告不同之處是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中“咨詢”、“編制/審核”等內容更換為“鑒證”。
第五章 業務終結
第六十七條 咨詢成果文件均應以書面形式體現,其中間成果文件及最終成果文件須按規定經造價咨詢企業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授權人)審查及項目負責人審核后,并由項目負責人簽發后才能交付。所交付的咨詢成果文件的數量、規格、形式等應滿足咨詢合同的規定,在送達咨詢成果文件時應填寫《文書送達回證》(附件十七)。
第六十八條 在咨詢服務的終結階段,項目負責人應確定所交付的咨詢成果文件已滿足咨詢合同的要求與范圍,且所有咨詢成果文件的格式、內容、深度等均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九條 咨詢企業的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制訂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咨詢資料收集、整理與留存歸檔制度。咨詢資料應于咨詢成果報告發出后的一個月內,在技術負責人(授權人)領導下,由項目負責人或專人負責整理歸檔,并積極推行檔案電子化。
根據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規程》(CECA/GC 4-2009)的規定:工程造價技術檔案過程文件自歸檔之日起,保存期應為5年,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自歸檔之日起,保存期應為10年。整理歸檔的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咨詢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
(二)作為咨詢依據的相關項目資料、設計成果文件、會議紀要和文函,如施工合同、重要的變更、簽證、會議紀要、現場確認的索賠報告等;
(三)經簽發的所有中間及最終咨詢成果文件,如《審核意見》、《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等;
(四)與所有中間及最終咨詢成果文件相關的計算、現場勘察、校核、審核記錄,如《現場勘察記錄》(附件十八)、《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等;
(五)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接受委托人資料清單一覽表;
(六)作為咨詢企業內部質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七十條 大型或技術復雜及某些特殊工程,咨詢企業的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應制訂相關的咨詢服務回訪制度。回訪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咨詢服務回訪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回訪對象主要是咨詢業務的委托方,必要時也可包括使用咨詢成果資料的項目相關參與單位。回訪前由相關專業造價工程師編制《回訪記錄表》(附件十九);回訪中應真實記錄咨詢成果及咨詢服務工作產生的成效及存在問題,并收集委托方對服務質量的評價意見;回訪工作后由項目負責人報技術負責人(授權人)審閱后留存歸檔。
(二)技術負責人應了解和掌握本單位的咨詢技術特點,在咨詢服務回訪的基礎上歸納出共性問題,采取相應解決措施,并制訂出針對性的業務培訓與業務建設計劃,使咨詢業務質量、水平和成效不斷提高。
第七十一條 咨詢企業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在咨詢業務終結完成后,有條件的咨詢企業應選擇有代表性的咨詢成果進行項目造價經濟指標的統計與分析,分析比較事前、事中、事后的主要造價指標,作為今后咨詢業務的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由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第七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附件: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附件一)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所資料清單》(附件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資料移交清單》(附件三)
《工作聯系函》(附件四)
《問詢函》(附件五)
《問詢事項記錄》(附件六)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會商記錄》(附件七)
《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業務需求表》(附件八)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方案》〔表格形式〕(附件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方案》〔文字敘述形式〕(附件十)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附件十一)
《審核意見》(附件十二)
《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三方簽字形式〕(附件十三)
《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四方簽字形式〕(附件十四)
《報告書征詢意見函》(附件十五)
《清標情況報告書》(附件十六)
《文書送達回證》(附件十七)
《現場勘察記錄》(附件十八)
《回訪記錄表》(附件十九)
《會議記要》(附件二十)
附件一
GF—2002—0212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咨詢(受托)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工程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編制或審核)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及補充條款;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貳份。
委托人:(簽章) 咨詢(受托)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 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受托)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受托)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受托)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受托)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詳見專用條款。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受托)人提供與本項目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或建設單位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受托)人聯系。
咨詢(受托)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受托)人以下權利:
1.咨詢(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 咨詢(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受托)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受托)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受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受托)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受托)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受托)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受托)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受托)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受托)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受托)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受托)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受托)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受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受托)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受托)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度由雙方商定。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受托)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欠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受托)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受托)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受托)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受托)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以外的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受托)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受托)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訟訴。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業務的工作依據:
第四條 咨詢業務范圍和工作內容:
1. 咨詢業務范圍
2. 咨詢工作內容
第六條 保密條款
(一)在為委托人提供服務過程中,咨詢(受托)人可能會獲取與委托人業務或其他事宜有關的保密信息。咨詢(受托)人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況外:
1. 法律法規允許,并取得委托人的授權;
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
3. 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訴訟、仲裁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接受法院、檢察院、行業協會或監管機構等有權機構的檢查,答復其詢問和調查;
5. 監管機構對咨詢(受托)人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以及咨詢(受托)人對此提起行政復議;
6. 在有關服務的法律程序中咨詢(受托)人作為涉及的一方進行披露或咨詢(受托)人必須要披露;
7. 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否則咨詢(受托)人不得向除咨詢(受托)人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二)為了進行市場拓展、宣傳或者推廣咨詢(受托)人的服務,咨詢(受托)人可能會披露曾為委托人工作(包括提供服務)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咨詢(受托)人會提及委托人的名稱或使用委托人的logo,并指出該工作(或服務)的一般性質或種類,以及任何已適當進入公眾領域的詳細信息。
(三)咨詢(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人員應對本公司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八條 本項目委托人提供咨詢(受托)人現場辦公的便利,并按照咨詢(受托)人提交的資料清單及時提供所需初步設計概算及批復文件、招投標文件、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材料和設備采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資料、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工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收到對咨詢(受托)人要求做出答復事宜的書面報告后, 2 日內做出書面答復。若超過上述時限,完成日順延。
第十四條 咨詢(受托)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有過失,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自身過錯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按通用條款第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受托)人的正常酬金:
(一)酬金計算。經雙方協商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計算正常酬金。
1. 工程 (概算/預算/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變更/簽證/索賠等)審核類咨詢費包括基本費和效益費,即:咨詢費 = 基本費 + 效益費。
(1)基本費為送審金額的 n‰ 。
(2)效益費為審減金額的 n% 。
2. 工程 (概算/預算/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編制類咨詢費為編制金額的 n‰ 。
3. 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類咨詢費為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 n‰ 。
4. 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鑒證服務類咨詢費為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 n‰ 。
(二)支付。
1. 本合同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咨詢(受托)人支付 萬元;
2. (由委托人和咨詢(受托)人協商咨詢費進度款的支付方式);
3. 正式咨詢成果文件提交后15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咨詢費用。
(三)本次咨詢工作有關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由 (委托人或咨詢人)承擔。
(四)如非咨詢(受托)人原因,致使咨詢(受托)人從事本合同所涉及的咨詢服務事項及業務范圍有明顯的增加時,咨詢(受托)人與委托人可進行協商,相應調整咨詢費用。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或其他外幣)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條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本約定書履行地為咨詢(受托)人出具審計報告所在地,因本約定書所引起的或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包括關于本約定書條款的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后果),雙方選擇以下第_ __種解決方式: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四部分 附加協議條款
第一條 乙方通過 工作實施,對以下方面出具咨詢意見或咨詢報告:
1.
2.
第二條 其他:
第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二
工程造價咨詢所需資料清單
建 設 單 位:
建設項目名稱:
序號 |
資料名稱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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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⑴ 本清單一式兩份,提供建設單位一份,本公司保留一份;
⑵ 本清單于 年 月 日提交建設單位,請建設單位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給造價咨詢小組/項目部。
⑶ 如不能及時提供請在《工程造價咨詢資料移交清單》說明原因: A、沒有 B、正在查找 C、不能提供
造價咨詢小組/項目部送達人簽字: 委托人經辦人簽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造價咨詢資料移交清單
工 程 名 稱:
建設單位名稱:
序號 |
資料名稱 |
移交份數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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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可擴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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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單位 / 建設單位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
造價咨詢小組 / 項目部資料接收人(簽名):
年 月 日 |
||
委托單位 / 建設單位確認資料歸還: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附件四
工作聯系函
編制單位: 編號:
致 (單位): 事由:
內容:
發出單位名稱: 項目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注:重要聯系單應加蓋單位公章,相關單位各取一份。
附件五
問 詢 函
建 設 單 位:
建設項目名稱: 編號:
致: (單位) 根據 委托,由我公司負責對 (委托項目名稱)進行 工作。 現有如下事項我們不太明確,特發函向貴方予以詢問。 問詢事項: 1、 2、 3、
附件: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名稱: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
現就問詢事項答復如下:
附件:
被問詢單位名稱(簽章): 負責人/經辦人: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發被問詢單位,由被問詢單位答復并簽章后返回一份;
附件六
問詢事項記錄
建 設 單 位:
建設項目名稱: 編號:
序號 |
問詢事項 |
問詢記錄 |
被問詢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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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人:____________ 記錄日期:____________
附件七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會商記錄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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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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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
記錄人 |
|
參加會議單位及人員 委托單位: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造價咨詢單位:
|
|||
會議議題:
會議確認意見:
|
建設單位簽字:_______ 施工單位簽字:__________ 監理單位簽字:__________ 造價咨詢單位簽字:__________
附件八
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業務需求調查表
項目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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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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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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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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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進展情況 |
□ 項目前期階段 □ 項目實施階段 □ 項目后期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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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內容 |
□ 建設項目投資策劃 □ 編制項目建議書 □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備案)報告、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及建設項目財務評價 □ 編制或審核擴初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 □ 工程招投標策劃 □ 編制或審核工程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施工合同文本 |
□ 招標清標(投標報價分析) □ 審核工程進度款,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調整與索賠費用的計算 □ 工程項目專項管理咨詢 □ 編制與審核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 □ 工程造價鑒證 □ 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
|
咨詢方式 |
□ 全過程造價咨詢(需常駐工作人員) □ 全過程階段性造價咨詢(不需人員常駐現場,但需階段性的開展咨詢工作) □ 事后咨詢(結算、決算、后評價) □ 配合委托方開展其他工作 |
|
其他 |
|
委托單位負責人:______ ______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負責人: _________ ___ 日期:____________
附件九
建設項目造價咨詢實施方案(格式一)
咨詢服務項目概況 |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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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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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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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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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目的及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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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內容與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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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進度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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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小組/項目部 |
項目負責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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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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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組專業負責人 |
|
A組助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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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組專業負責人 |
|
B組助理人員 |
|
|
C組專業負責人 |
|
C組助理人員 |
|
|
咨詢小組分工 |
A組負責專業: B組負責專業: C組負責專業: |
|||
咨詢小組所在部門經理(主任)審查意見 |
|
|||
咨詢小組所在單位(分公司領導)審查意見 |
|
項目負責人: 編制日期:
備注:“格式一”適用于小型建設項目或分項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附件十
建設項目造價咨詢實施方案(格式二)
1、項目概況:應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建設用途、建筑面積、開工日期、結構類型及建設地點等。
2、咨詢范圍:應包括委托人委托的咨詢項目的工程范圍及業務范圍兩部分,工程范圍要注明標段、單項和單位工程的名稱,業務范圍按工程范圍的全過程按階段、節點劃分。
3、咨詢要求:主要是指委托人對咨詢項目的范圍、質量、咨詢時間、咨詢目標等的要求。
4、咨詢依據:主要包括與本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規定、技術經濟指標及本指南規定的操作要求等。
5、咨詢原則: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業規定要求和相應的標準、規范、技術文件要求,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執業原則。
6、咨詢方式:符合本項目特征,與委托人在合同中約定咨詢方式。
7、咨詢成果:是指在咨詢合同中約定的有關本項目造價管理咨詢應提供的結論性文件。
8、進度計劃:是指在管理咨詢過程中,根據項目總體進度要求編制的相應咨詢工作安排。
9、工作方案:包括符合本項目特征的,有關造價管理咨詢業務的組織、實施、管理、協調等方面的綜合性行動方案或統籌安排(包括不限于咨詢重點、方法、實施步驟和程序等內容)。
10、質量目標:符合本項目特征,能滿足造價管理咨詢服務質量期望的要求和標準。
11、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造價咨詢企業為完成咨詢任務而安排的項目負責人、各專業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及相應工作人員
造價咨詢單位: (簽章)
項目負責人:
審核批準人:
年 月 日
備注:“格式二”適用于大中型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或大型分項造價咨詢業務。格式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內容。
附件十一
報告編號: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 報 告
編制單位名稱××××××
|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
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 編制/審核人員:
編制/審核單位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
××××公司文件 報告編號×××(20××)第×號 關于××工程×××編制(①或審核)的報告
××××(委托單位/建設單位全稱): 受貴公司咨詢委托,我公司派出工程造價咨詢專業人員,對××工程×××××××進行編制(①或審核)。 參與本次咨詢工作的造價工程師鄭重聲明: 1、我們在本咨詢報告中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和準確的; 2、本咨詢報告中的分析、意見和結論是我們自己公正的專業分析、意見和結論; 3、本咨詢報告的結果是依據委托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計算所得,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等其他因素造成的造價變化不承擔責任; 4、我們與本咨詢報告中的編審對象沒有利害關系,也與有關當事人沒有個人利害關系或偏見; 5、委托方應正確使用咨詢報告,由于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受托方無關。
注冊造價工程師(簽章):
編制/審核人員:(②所有參與本次編審的造價咨詢人員名單)
|
一、建設單位名稱: 二、施工單位名稱: 三、設計單位名稱: 四、監理單位名稱: 五、建設工程名稱: 六、工程概況:(包括建設規模、結構類型、檐口高度、建筑面積、建設地點、工程內容等) 七、編制/審核責任: 八、編制/審核依據: (③闡述《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采用的計價依據、標準、材料設備資料、相關文件及委托單位提供的其他資料等)。 九、編制/審核范圍: 十、編制/審核方法: (④闡述實施的主要編審過程、編審人員數量) 十一、編制/審核作業日期: (⑤闡述編審工作起止年月日)。 十二、編制/審核結論: (⑥闡述編審的工程造價金額、審查增減金額,在阿拉伯數字后表明人民幣大寫金額)。 十三、編制/審核說明: (⑦針對工程造價編審重點或必要點進行說明,針對不當的定價行為使編審價格背離公允價值,且無法協商一致時應予以說明) 十四、附件:(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工程造價匯總表、建設工程預算書/結算書/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會議紀要及其他重要資料等)。
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造價工程師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全稱(⑧加蓋公章和執業章):
年 月 日(⑨出報告時間)
備注: (1)①~⑨的內容為對本樣式報告的說明,并非報告內容。 (2)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招標控制價、預算等編制類未涉及。 |
附件十二
審核意見
工程名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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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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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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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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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建設單位 / 委托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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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關于×××工程 (事項)的審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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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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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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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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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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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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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咨詢企業簽章 / 或項目部章) 項目負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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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委托單位 / 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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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委托單位與建設單位為同一單位,則不用抄報上級單位。
附件十三
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格式一)
工程名稱: 單位:元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送 審 金 額 |
審 定 金 額 |
審增 (+) / 減(-) 金額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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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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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金額 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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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施工單位: |
審核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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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公章)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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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章: |
負責人簽章: |
項目負責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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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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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格式一”適用于委托單位與建設單位屬同一單位,三方簽字確認。
附件十四
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格式二)
工程名稱: 單位:元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送 審 金 額 |
審 定 金 額 |
審增 (+) / 減(-) 金額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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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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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金額 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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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單位:
(公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
(公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施工單位:
(公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審核單位:
(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備注:“格式二”適用于委托單位與建設單位不屬同一單位,可根據需要采用四方簽字確認。
附件十五
報告書征詢意見函
(委托單位 / 建設單位全稱):
受貴單位咨詢委托,我們對貴單位 工程 的造價咨詢工作業已完成,根據《湖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操作規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將 (審核意見/審核報告/工程造價咨詢報告等)初稿呈上,請于 年 月 日前,將貴單位對上述成果文件的簽署意見連同成果文件初稿一并送(寄)回我公司,以便我公司及時出具正式的報告。
(造價咨詢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單位/建設單位對報告初稿的意見陳述如下:
委托單位/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名:
(委托單位/建設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函適用于造價咨詢單位在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正式稿之前,將報告初稿征求委托(或建設)單位意見的參考格式。
附件十六(附件16-1)
______________工程
清標情況報告書
招 標 人: 招標人代表:________ _____ _(簽字) 清 標 單位: 清標工作組負責人:_______ _ (簽字)
日 期:__ _ _年____月____日
|
附件16-2
報告目錄
一、清標工作組成員表
二、基本情況表
三、投標文件符合性、響應性偏差表
四、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投標人名單
五、投標文件有重大偏差情況表
附件16-3
清標工作組成員表
序號 |
姓名 |
現工作單位 |
職務 |
技術職稱 |
職業資格 |
承擔的清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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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清標工作組成員本人一一填寫
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4
基本情況表
工程概況 |
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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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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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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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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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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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段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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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要求的主要指標 |
質量要求及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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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要求及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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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標人的資質類別等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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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擬派項目經理資質等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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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辦法和評標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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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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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5
投標文件符合性、響應性偏差表
序號 |
投標人名稱 |
質量標準 |
施工工期 |
履約擔保 |
質量獎勵和違約 |
工期獎勵和違約 |
技術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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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標人(簽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6
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投標人名單
一、投標文件存在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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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名稱 |
表述錯誤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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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文件有細微偏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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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名稱 |
細微偏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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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標人(簽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7
投標文件重大偏差情況表
投標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偏差,視同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按廢標處理: 1、未按規定加蓋投標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由委托代理人蓋章的,但未隨投標文件一起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的。 2、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但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5、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要求。 6、投標報價超過最高限價(詳見開標前最高限價公示)的。 7、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出現了評標委員會認為不應當雷同的情況。 8、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暫定費用、預留金和不可競爭費用的。 9、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的計量單位、工程數量。 10、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未按要求單列和計算的。 11、違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及《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報價的。 12、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投標文件提出了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或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工程竣工、計量、價款結算支付辦法。 14、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15、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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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重大偏差的投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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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名稱 |
重大偏差條款 |
重大偏差表現情況 |
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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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標人(簽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十七
文書送達回證
受送達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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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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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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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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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編號 |
文書名稱 |
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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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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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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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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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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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八
現場勘查記錄表
建設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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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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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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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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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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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勘查記錄(可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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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人員(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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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人員(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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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人員(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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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咨詢人員(簽字): |
記錄人: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十九
回訪記錄表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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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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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單位/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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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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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價事項 |
委托單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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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業務水平 |
□很滿意 □滿意 □一般 □較差 □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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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能力 |
□很滿意 □滿意 □一般 □較差 □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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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規范服務 |
□很滿意 □滿意 □一般 □較差 □很差 |
||
4 |
職業道德 |
□很滿意 □滿意 □一般 □較差 □很差 |
||
委托單位/建設單位綜合評價:
委托單位(簽章): 日 期: |
附件二十
會議紀要
建設單位: |
會議記錄人: |
索引號: |
建設項目: |
主 持 人: |
頁 次: |
會議時間:
地 點:
參加單位及人員:
會議內容:
與會人員會簽: |